“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緊急狀態,16類行為屬涉嫌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緊急狀態,16類行為屬涉嫌犯罪

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斷蔓延,已經成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隨著春運往返,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後果不堪設想。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與2003年的“非典”一樣,雖然都屬於乙類傳染病,但卻按照甲類傳染病來進行預防和控制。

《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防治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如果違反該法,情節嚴重的就可能觸犯刑法,從而構成犯罪。

首先,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管人員,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失職行為有五種表現方式: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本罪所謂的情節嚴重:(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其次,針對防治、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廠家,《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訴標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聯想到

近日許多商家在銷售口罩時坐地漲價,其實非常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各大電商平臺,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漲價囤積居奇,自然也有制止義務,如果故意不制止,還參與分配利潤,那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緊急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的16類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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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條、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 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

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⑧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⑪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 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汙染環境罪

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

2020年第1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公告如下:

一、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20日

相關鏈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

解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傳播。

22日,武漢市政府發佈通告,武漢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武漢1月23日電(記者馮國棟)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1月23日凌晨發佈消息,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自1月23日10時起,武漢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三)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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