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建房沒有手續怎麼辦?

7狐狸


  1. 1998年以前,已修建的,在本次農村不動產登記中原則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現有農房面積進行登記確權。這是按歷史遺留問題解決。

  2. 2006年以前,已修建的且不是按別墅超佔土地、超面積修建的,同樣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確權登記。

  3. 近3年來,才修建的,除佔用基本農田修建的外,其他的土地性質的可補辦手續。佔用基本農田的,“兩違”整治重點對象,整改十分困難,難以辦理產權手續。

這是曾在鄉鎮從事過多年村建國土工作的筆者,結合現行政策和工作實際給出的答案。

一、關於耕地上建房存量情況的處理問題

就農村大多數地方的實際來看,存量的、修建時間已較長的違建別墅型農房總體比較少,所以不少地方對2006年以前修建在耕地上的農房,大多按遺留問題進行了處理。比如,筆者這裡在2012年左右就由主管部門統一消化了一大批,統一辦理了產權登記,基本上就解決了那些佔用耕地中的基本農田建房無法辦理產權手續的問題;對於當時個別戶未消化處理的,在本次不動產統一登記中又按有宅基地面積、現有農房面積進行登記確權。

二、關於近幾年來耕地上建房的分類處置問題

(一)首先糾正認識誤區。耕地並不等於全部都不能用來建房,農村的實際是大部分種莊稼的土地都都是耕地,但耕地的土地性質有可能分別是基本農田、集體建設用地、一般農地,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在未用來建房或修建其他設施時,平時呈現出的現狀大多是耕地,筆者這裡2016年調整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還有上100畝未利用,目前要麼種的糧食,要麼種的果樹。

耕地中的用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一般農地的原則上就可能用來建房,但需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同時是一般農地的要先辦理土地農轉用手續。

(二)根據佔用土地的用地性質分類處置。(1)該佔用的地塊為集體建設用地的,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農房建房手續,然後再辦理產權。(2)該佔用的地塊為一般農地的,積極銜接當地國土所補辦好土地農轉用手續,然後再完善宅基地審批手續、農房建房手續,最後辦理產權。(3)該佔用的地塊為基本農田的,目前能保住農房就謝天謝地了,一個“拆”字是當前的大趨勢。

需要提醒的是,雖然佔用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一般農地,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也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在耕地上建房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私自建房也會被強制拆除。現在我們農村土地確權基本結束了。國家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耕地。

如果你建房可以審批普通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當然不好審批,過程也很麻煩。基本永久田你是沒法專用的,國家禁止在基本永久田上建設房屋。土地管理法規定佔用耕地超過10畝,還要面臨刑事責任的。現在國家倡導保護耕地,建房還必須的有手續,前提還得是普通耕地,不能是永久基本田。手續麻煩也得審批啊,農民蓋房不容易,全部積蓄蓋起來,到時候不合法讓你拆除了,那可就玩大了。你可以向當地國土局申報,符合城鄉規劃按照年度用地指標執行,符合要求獲得審批才能建房。




青年阿光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那就是農村老宅基地沒有手續的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5、農村村民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農村村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宿州大李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是不允許在耕地上建房的,屬於違法行為的,需要拆除的。當然如果當地審核的還沒那麼嚴格可以試著向政府申請耕地轉建設用地,辦理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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