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結婚時給了女方彩禮,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那麼彩禮該怎麼處理?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結婚三個月內離婚,退還百分七十。

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退還百分五十。

一年之外,兩年以內,退還百分三十。

懷過孕會被削弱彩禮,生過孩沒得還彩禮,同居兩年以上也沒得還彩禮。

到法院打官司,前提是舉證!有事實,沒有證據,彩禮同樣沒得還。

8萬彩禮,在證據確鑿下,最多回本4萬(能不能達到還是未知數),再算上請律師費用,錢給了律師當勞務費,一分都回不到自己口袋,相當於只主持了個公道給你,白忙一場!

並且,每個法官對彩禮的三觀是不同的,遇封建式法官,你基本血本無歸(因為封建規矩付了彩禮婚姻買斷,還想要回?),但遇明事理的法官會判按比例返還給你(因為現代社會根本不存在買斷婚姻一說,買不斷當然要退還部分彩禮)。

全部要回彩禮不可能,法院是考慮女方離婚後的社會評價度,多少會傾向女方。

大哥,您就躲被子裡哭吧,哭完也許心情會好一些,吸取教訓不娶彩禮女,重新振作!


喬先生166937861


我媳婦的閨蜜訂婚要6萬6,結婚時又要個8萬8,最後她娘就給了幾床被子,我問為什麼給那麼少?媳婦說閨蜜有個弟弟,留著錢給弟弟娶媳婦蓋房子那!閨蜜的姐姐也是這樣的。到了婆家閨女不得日子過,懷孕了想吃個蘋果就不給買,她讓我媳婦給她買點送去,到最後男方喝多了兩人吵架,把那個閨蜜推下樓梯摔流產了。我說那還不離婚?媳婦說:閨蜜也走孃家幾月,最後她老公認錯又回去了,又懷了孕,現在在醫院裡兩天了生產,我說開刀呀?她婆婆不讓,花錢多,就該這女人受罪,孃家媽不管女兒死活了,要了錢,賣了女兒,她女兒天天在婆家受氣,聽說這是個女孩,還得要,不生兒子她婆婆絕不罷休…要彩禮要彩禮到最後受罪的還是你女兒,不跟人家陪送回去,你想你女兒能有地位嗎?在說你要和男方離婚,男方說你把我的錢給我就離,不給就別想離…


美麗的心靈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還是可以主張要求女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彩禮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衣服以防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通過上述法律,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你符合這三種情況,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但是如果不符合,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就不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對於彩禮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夫妻之間的生活以及時間長短問題,所以法院也會考慮實際的情況,比如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確實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一定就返還彩禮呢?還有就是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是確實沒有共同在一起生活,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一定不返還彩禮嗎?所以這也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要看當事人能否提出合理,並且有效的證據。

總之法院會考慮夫妻之間生活的長短,以及對於婚後彩禮是否已經共享或者花掉?還有就是一方是否有故意騙取對方彩禮而不打算締結婚姻的這種情況,來綜合進行判斷。有的情況下,雖然不是很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法院也會判決適當的返還彩禮,或者完全的不返還,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關鍵還是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以及證據情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介於這種情行,男方為了結婚化了8萬塊錢作為彩禮,在婚姻法上是沒有彩禮規定的,實屬女方以婚姻關係向男方索取錢財,一年不到就要離婚,只要男方無任何過錯,其女方堅持離婚,視婚姻當兒戲,那麼,你把婚婚當兒戲,

本人在這裡也可作為戲言說之,這種形為也有點像是買賣關係,一方願買,一方願賣,只要一方付了全款,一方交了貨,那麼賣買關係成立,不可反還,如果一方要堅持反還,那麼,也要通過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願,也就是賣方不想賣了,要求買方退還物品,買方可提出要求,賣方必須要服從買方的要求,才能達成一致,才能退還,介於這種賣買關係的反悔糾紛,本人作為傍觀者,給你們雙方建議望其買賣雙方進行採納。意見如下。

跟據買賣雙方在購買前的約定,賣方是自願將自己愛女以8萬元賣出,買方也願意將此女買入作兒媳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繼承家業,在使用此女過程中,不得打罵和折磨,買方應按合理的方式進行使用,各方面給予優穗和照管。若有不按上述約定,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將愛女退還,並不會支付買方所造下的經濟損失,若買方無上述過錯,若賣方反悔,退還8萬元,並支付在買方家中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賣方覺得此女身價不止8萬,要求買方退還或者加價不成立,由於買賣關係已成續一年,在這一年時間的使用過程中,買方是按賣方要求進行合理正確的方式在進行使用,並無任何過錯。況且是賣方反悔,錯在於賣方,並要取得買方的同意,並達成一致意見,賣方將原8萬現款退還買方,並再支付此女在買方家一年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照管費共計一萬元。

若買賣雙方對傍觀者勸解意見不予採納,只有買賣雙方上至法院進行判定。

上述此文實屬戲言,不得認真,望其評論者涼解和正確對待。覺得本傍觀者調解公正合理。可在下方加以評論和點贊,若有牽涉到自身利益,望其評論時站在公正立場上加以評說,不得以自私己見表露醜惡嘴臉,以免招來公憤。

此文章是站在反制以婚姻關係變相索取男方錢財,推崇舊封建統治時遺留下來的惡習,把當今社會的新時代青年造成不該有的痛苦,其行為人人痛之,希望愛好婚姻的和為婚姻的受害者點贊和轉發,傳遞正能量。


平平淡過一身


首先彩禮不是給賣身錢!彩禮是表示對女方的尊重。是下聘禮!


如果男方對彩禮如此計較,問題多般是出在男方了,好像出了彩禮給女方,女人從此就賣身為奴了!於是心中便有了討來的老婆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的念頭,但現在男女平等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誰受得了這種鳥氣,不離婚才不正常了!

和男方婚後一年才提出離婚,已不屬騙婚,純粹是感情不和了,而且僅為了區區八萬塊彩禮就要把黃花閨女的名聲弄成個二婚女的名號,誰也不願有意這樣作賤自己的!職業騙子除外!



一年以後離婚,彩禮已屬贈與性質,就不用再去想了!


五音山人1


這位朋友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於您提及的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怎麼處理的問題作如下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關於彩禮問題

離婚後該怎處置彩禮,首先就是要判定彩禮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可知,婚前所得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彩禮歸屬問題,要根據彩禮交付的時間才能確定。如果彩禮是婚前交付給女方的,那麼該彩禮應當認定為女方的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該彩禮是婚後才交給女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指的婚前、婚後以《婚姻法》為標準,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所以在現實中只舉辦婚禮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也就不能作為區分婚前、婚後的標準。綜上,如果彩禮是婚前交付女方的,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男方無權追回該彩禮。如果彩禮是婚後交付給女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就彩禮協商分配。

2.判斷出彩禮的性質,再來探討一下什麼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可知,具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對於“生活困難”《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做出明確規定,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即男方在給付彩禮後,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很顯然題主不符合上述情形,不能以此要求返還財產。至於騙婚問題,結婚一年離婚,很難認定騙婚,也不是閃婚閃離,有困難,很難證明。所以還是根據法律要求,確定彩禮是否為共同財產。最後祝您生活愉快。


律小白


一、關於彩禮

彩禮,其性質其實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原則上來說是不能要求退的,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還是可以主張要求女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彩禮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衣服以防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題主所說的情況如果並不在上述三項規定之中,一般來說是不能主張退還彩禮的。但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實務中也會有一些案例判決適當返還一部分的。可以試著主張一下。

二、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女方就提出離婚,女方就是騙婚?

要證明對方是騙婚,你至少要證明對方存在欺騙你以締結婚姻並騙取財產的行為。

並且常規的騙婚是什麼樣的?從相識到結婚再到離婚一般都是坐著火箭的速度發展的,真的是騙婚的多半你的蜜月期還沒過完就被提離婚了。比如典型的翟欣欣,相識到離婚都是三個來月完成的。甚至於更多的騙婚都是錢到手立馬跑路,誰還會真的跟你生活大半年多。所以,有的朋友說騙婚的,我覺得這個可能性不大。

三、離婚的原因

離婚的原因,現在雖然沒有辦法幫你要回來彩禮錢。但是如果證明了離婚是女方自己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的,可以讓對方少分這一年來的共同財產,也算是適當止損吧。但是自己也有問題,就不要打這個主意了。

不過說個題外話,已經結婚生活過這麼長時間了,這時候離婚再來計較這點彩禮合適嗎?男方自己也要想想自己的問題。雖然八萬乍一看不少,但是作為結婚彩禮,這放在中國絕大多數省份都是比較普通的水平而已。已經共同生活後再離婚連之前的這點彩禮都要去算計的也不多見。好聚好散吧,不要讓別人就這點錢就看透徹自己貪婪吝嗇的本性。


劉輝律師


那當然是退不了的了,除非能證明女方是騙婚,兩人未領證或未實際同居,又或者是男方為了彩禮錢已經傾家蕩產,否則彩禮都是要不回來的。那怎樣才算騙婚,什麼樣的婚姻維持了一年還能要回彩禮呢?乾巴巴地闡述沒什麼意思,我來說個比較奇葩的案例吧。

小夥小胡認識了女孩小豐,兩人是經小豐的姑媽介紹認識的,認識不久便按當地的風俗訂了婚。訂婚之時,小胡給了小豐家六萬元彩禮,而訂婚之後,小胡還要為小豐購置價值三萬兩千元的金器並且給了小豐兩萬元的大紅包。這還不夠,結婚時小胡還需按當地風俗給小豐的親戚包紅包。


因此為了結這個婚,小胡前前後後花了差不多二十萬。按說這麼“大手筆”,媳婦嫁過來應是心滿意足好好過日子的,結果小豐僅在婚禮當天與小衚衕居了一天,之後便回了孃家,一回就是十個月。這十個月間,小豐僅與小胡見面了幾次,從未同居,見過了便走,小胡十分失望,不想再聯繫。而毫無聯繫的結果,就是小豐在小胡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地生了一個女嬰。

小胡“喜當爹”,希望能找小豐問明白,但小豐拒絕任何形式的聯繫。在無奈與絕望之下,小胡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以及請求做親子鑑定,並要求小豐一家歸還十一萬兩千元彩禮。


小豐對離婚無意見,但卻拒絕做親子鑑定和退還彩禮。而法院經過多方取證,也證明了孩子的血緣關係存疑,二人確無夫妻之實,夫妻感情破裂,小豐亦有騙婚的嫌疑。因此,法院根據以上幾點,准許兩人離婚以及小胡要求退還高價彩禮的請求。

現今結婚不易,彩禮高昂,但上述案例僅是個例,因為像小豐這樣的騙婚是一定能將高昂的彩禮追回的。但是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只有以騙錢為目的的結婚才算是騙婚,別的例如騙對方結婚好有人做家務、假孕騙對方結婚諸如此類都不能算是騙婚。


其次,如果兩人並未領證,或者並未同居,或者男方為了支付彩禮錢已經傾家蕩產家徒四壁的,也是能請求追回彩禮的,但是也需要發票、取錢證明等的實證,證明彩禮金額確是高昂,不然也難以追回。

在此也提醒各位,婚姻不是兒戲。

在沒有充分了解過對方的情況下,還是要保持一份警惕的心。


關注我,有什麼法律問題都可以問我,一定會回覆!


法律故事匯


[流淚]現在結婚彩禮越來越多了,以至於一些人騙婚。是不是有騙婚的可能,需要一些證據。如果說是因為其它因素,可以酌情處理。

——對於有騙婚性質的有以下辦法,不妨試試。

1:一般的情況下按金婚的年限計算。就是五十年。八萬元除五十年,算出每天多少錢。扣除她一年的時間,可以具體到多少天。這樣算出來還剩下多少錢,剩下的錢都是你的,直接給她家要吧

2:如果有惡意的騙婚行為,可以離婚,必須退一部分彩禮,女方以後再婚還要彩禮而男方再婚還要出彩禮,要回一部分彩禮原則上法律是支持的。

3:找當處的媒人出面協調,爭取要回一部分彩禮。

——如果婚姻出現其它問題,特別是男方這邊的問題,彩禮就不要去要了。

1:暴力問題,如果出現暴力問題,就不要再考慮彩禮分割了。

2:婚外情,如果男方有婚外情也不要考慮了。

3:其它問題等。

[呲牙]如果沒有什麼大的問題,最好摸清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問題解決了就可以了。不要因為磕磕碰碰的小事就離婚。


邯山劉居士


這種情況男方想要拿回彩禮是非常困難的,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家因為支付彩禮而陷入貧困。

如題所述,結婚以前男方向女方支付了鉅額彩禮,女方才心滿意足地同意結婚。男方本以為如此一來就一勞永逸,徹底買斷了女方婚姻,從此以後都能高枕無憂。誰曾想,結婚不到一年女方就提出離婚,男方頓時感到心灰意冷,同時覺得強扭的瓜不甜,於是便同意離婚,只不過要求女方歸還彩禮。

那麼,女方是否應該歸還彩禮呢?只能說男方想要要回彩禮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方僅在三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詳如下述:

  • 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
  • 男女雙方雖登記結婚但確未同居的;
  • 男女雙方雖登記結婚並已同居,但男方因給付彩禮而陷入貧困的。

並且,以上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要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綜上所述,除非男方能夠證明這一年裡女方沒有和他同居,或者他因為給付彩禮而陷入貧困的,否則便很難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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