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39期:房屋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

案情簡介

韓某租住趙某的房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了租金、租期以及出租人承擔房屋及屋內設施維修的義務等內容。一個月後韓某入住,發現屋內的水管已經老化,多次出現漏水的現象。為確保安全,韓某多次通知趙某來維修,趙某拒絕。無奈韓某隻好自己花錢維修水管。對於趙某的做法,韓某非常生氣,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其損失。

那麼,法院會支持韓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本案中趙某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在房屋需要維修時,並未積極、及時的履行維修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韓某自行維修後,韓某可以要求趙某支付房屋維修的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律師提示

雖然法律將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歸於出租人一方。但出租人盡維修義務並不是絕對的、無限的,它具備一些條件:

1.租賃物有維修的必要

有維修的必要是指租賃物已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發揮效用的情況,不進行維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應對租賃物進行及時的維修,以保證其正常使用。

2.有維修的可能

有維修的可能是指租賃物損壞後能夠將其修好以恢復或達到損壞前的狀態,如果租賃物已徹底損壞,沒有修復的可能,出租人的維修義務就轉化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義務,如減少租金等。

3.有維修的正當理由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約定正常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出現的租賃物的損耗或者是由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對租賃物的正常的維護,如果是因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賃物損壞時,出租人不負有維修的義務。如承租人租賃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裝不符合要求出現了問題,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負責重新進行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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