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區別到底在哪裡?——罰息與逾期利息


<code>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存在於個人、企業與銀行之間,核心內容在於銀行(出借方)如約放款,借款方按期還本付息。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計算不同於一般民間借貸中利息按照本金*利率*時間的簡單方式計算。/<code> 

往往根據借款方歸還的情況不同會產生<strong>利息、複利、罰息、逾期利息等。還有一些放款方會在借款合同中出現<strong>透支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其他本金外需償付的付款項目。普通民眾對於上述術語難免難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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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息

罰息,<strong>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償還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貸款人向借款人計收的懲罰性利息通過概念我們可知實務中罰息主要分為貸款逾期後的罰息和貸款被挪用後的罰息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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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strong>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strong>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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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strong>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strong>50%-100%。

因此,罰息的計算方式為,<strong>本金*利率*(1+罰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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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舉例:

再接上述嚴某案例,嚴某與A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嚴某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那麼,如果借款2年後到期,嚴某隻歸還了80萬元本金,尚有20萬元本金未還清,這部分罰息的計算方式為<strong>20萬元*4%*(1+30%)*(1+50%)*逾期天數/360(或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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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strong>即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而應支付的超期利息。

實務中常常出現的情況為金融機構提前收貸,即金融機構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將借款關係期間內的某一天作為借款本息的結算點,得出一個結算金額,再以結算金額為基數,自該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逾期利息。

另外一種情形為借期期滿後金融機構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時自期滿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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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該處應當計算複利的利息指的是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對貸款逾期後逾期罰息計算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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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實務中,鑑於金融借款合同通常系金融機構擬定的格式合同,且借貸中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地位亦難言絕對平等,故對於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strong>法院傾向於採納對金融機構不利的解釋。

基於此,我們建議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至少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對利息、罰息、複利進行精準定義,尤其是將利息與罰息進行區別,儘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現混用、誤用的現象;

2、對於罰息、複利應否計收復利需予以明確。例如可約定:對於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罰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此外,對貸款期內複利與貸款逾期或擠佔挪用複利的計算方式亦需進行明確,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3、對於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複利,以及違約金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利率核算機制,避免突破年利率24%的最高限額。


(作者:徐鏡媛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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