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管來襲!銀行互聯網貸款新規再度徵求意見,哪些機構受影響?

新浪財經 趙子牛

強監管來襲!銀行互聯網貸款新規再度徵求意見,哪些機構受影響?

  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再度徵求意見,聯合貸款、助貸等業務或將遭遇強監管。據知情人士透露,近期監管部門正在小範圍內針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再度徵求意見。

  總體來看,與此前2018年11月流出的上一版暫行管理辦法相比,新版的暫行辦法在多個維度進行了調整,包括取消了聯合貸款模式下各方出資比例的硬性限制,增加了部分彈性指標,同時進一步規範和約束銀行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模式,明確要求銀行對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指出,站在消費金融行業視角,此次暫行辦法釋放了積極信號,不再強調一刀切地整體限制,而是更多地放權給地方監管機構。這表明,2020年消費金融調控政策主要體現在結構上而非總量上。辦法出臺後將繼續壓降非持牌機構發展空間,持牌機構仍有望保持較高的增速。

兩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範疇

適當放寬跨區域經營限制

  首先,從互聯網貸款的定義來看,本次暫行辦法與前版並沒有太大區別,主要還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基於風險數據、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不同之處在於,本次的暫行辦法將兩類貸款明確排除在了互聯網貸款之外。其中,第一類為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第二類則是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之所以將上述兩類貸款排除在互聯網貸款的範疇之外,是因為其風險因素相對可控。

  其次,本次的暫行辦法適當放寬了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跨區域經營的限制。從表述上來看,辦法對於地方法人銀行的定位依舊主要聚焦於服務本地客戶。但和前版有所不同的是,本次的暫行辦法對於銀行跨區域展業

並沒有明令禁止,而是要求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同時,刪去了“地方銀行向外省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這一硬性的比例指標。這也符合此前對於助貸業務異地授信謹慎管理但不明確禁止的監管思路,給銀行互聯網貸款異地展業留下了更多發展空間。

  此外,辦法還明確,若地方銀行在分支機構所在地展業,則不屬於跨區域經營;同時,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規定其他條件的機構也不在約束範圍之內。這意味著,目前已經開業的18家民營銀行,將不會受到此項條款的限制;其餘沒有物理網點、主營業務在線開展的銀行亦不受限。

單戶個貸授信額度上限30萬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貸款期限和授信額度方面,辦法第五條明確,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基本原則。具體表現為,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

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這也是本次辦法中最為嚴格的定量指標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辦法出現之前,浙江銀保監局等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均曾提出過消費信貸業務應堅持小額短期的監管導向,但缺乏全局性指導文件。此次辦法的出臺,將給地方監管機構提供上位參考文件,利於實際執行。

  同時,此前地方監管機構對小額短期提出的定義性指標相對寬鬆,例如原北京銀監局在2014年提出的要求為原則上發放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期限為10年以內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在本次辦法中,上述指標的定量標準更加嚴格。目前,市場上仍有多家銀行的互聯網貸款產品存在18期、24期乃至36期的選項。可以預見的是,在本次新規落地後,上述產品均需做出相應調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辦法同時明確,消費金融公司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而對於單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上限,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參考行業經驗確定,即銀行被賦予了一定的授信額度調整權。但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這意味以往“一次授信、循環使用”的模式將不復存在。

非持牌機構不得參與聯合貸款

取消各出資方比例限制

  除重申互聯網貸款的定義外,暫行辦法還明確了聯合貸款的定義,即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這意味,銀行將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也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參與聯合貸款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貸款資質,非持牌機構將不得參與聯合貸款業務。互聯網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或將因此得到更加充足的發展空間。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在本次辦法中,監管層面對於聯合貸款限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的硬性要求得到了取消。在此之前, 監管明確要求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

  而在本次辦法中則規定,聯合貸款限額和聯合貸款的出資比例的制定權限將交付給銀行高管層。同時,銀行需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將聯合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加強聯合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表示,這意味此後在經營聯合貸款業務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監管便可以針對銀行高管處罰,進而壓實銀行高管層責任。“對於監管而言,是否一定要設立一個硬性的聯合貸款出資比例限制其實並不重要,關鍵是在於風險問題的防控。”

  黃大智指出,相比硬性的監管指標,柔性監管更符合當下對於金融風險防控的需求。並且從實際的經營情況來看,對聯合貸款限額和出資比例設立硬性指標的可操作性也不大。“通過銀行高管層制定上述限額和比例指標,只要銀行與機構雙方能夠有效控制好風險,那麼實際上問題就已經解決了。”

限制大額個貸、消費貸套現行為

合作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息費

  針對銀行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本次辦法首先明確了合作機構的定義和範疇。辦法規定,銀行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的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大數據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貸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關合作機構等非金融機構。

  從範圍上看,本次辦法將電商、大數據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也納入在內。在准入方面,明確要求實施名單制管理,而且合作機構准入、合作類產品和具體合作模式應當在銀行總行層級履行審批程序。

  其次,對於銀行的核心業務,辦法再次重申不能外包,同時將“核心業務”的範圍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具體來看,辦法提出,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

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同時,除聯合貸款的合作出資方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機構執行。

  此外,辦法規定,銀行不得通過合作機構進行貸款支付。具有明確消費場景的個人貸款、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個人貸款或單筆支付金額超過3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必須受託支付。所謂受託支付,即銀行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減少資金挪用風險。有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有效防範套取銀行大額流動資金貸款的情況發生。

  同時,辦法規定,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無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對此,寧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軍表示,本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與科技服務機構、聯合貸款機構與合作機構的區別,影響最大的是除聯合貸款機構以外的其他合作機構,像螞蟻金服、陸金所、平安普惠都會受到影響。在此之前,銀行在和其他機構合作時,往往會結構對方直接或變相的增信服務。新規定出臺將會對此予以規範。

  而對於第三方合作機構到底應該如何合法合規的收取費用的問題,此次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並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馬軍表示,這意味著合作機構將不能向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或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利息、服務費、擔保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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