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商業銀行聯合放貸新規:個人信用貸額度不超30萬,期限不超一年,不得循環授信

近日,《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有新版本,相較於2018年11月下發的徵求意見稿內容有所調整更新。本次《辦法》對於互聯網貸款的概念、合作機構類型、銀行業務規劃、貸款營銷與收費模式、風險管控機制等諸多方面,均做出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這意味著,“一次授信、循環使用”的方式,將不復存在。

明確准入機制,實行名單制管理

《辦法》明確,互聯網貸款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對於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合作機構,《辦法》指出,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大數據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貸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關合作機構等非金融機構。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各類合作機構,應該建立明確的機構准入機制,實行名單制管理,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評估。此外,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率水平、槓桿率、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

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應當在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中明確在貸款調查、授信評估、貸後管理等環節的具體合作方式,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

此外,《辦法》指出,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這意味著,“一次授信、循環使用”方式,將不復存在。

地方法人銀行跨區域經營存發展空間

2019年1月,浙江銀保監局發佈《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其中指出城商行、民營銀行法人原則上只能經營本行有分支機構的地域的客戶。不過,此次《辦法》並未對此完全限定,而是給出較為靈活的“豁免”原則。

《辦法》指出,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 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區、直轄 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客戶開展的業務,不屬於前款所稱跨註冊地轄區業務。

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金融科技專欄作家畢研廣認為,“事實上,地方法人銀行能否跨地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需要銀行有相匹配的能力。《辦法》第七條中也提及,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明示貸款利率,不得捆綁營銷

貸款用途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二)股票、債券、期 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三)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

《辦法》強調,“除聯合貸款的合作出資方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機構執行,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並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

在貸款營銷方面,《辦法》指出,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互聯網貸款產品時,應當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諮詢投訴渠道等基本信息,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

關於《辦法》對助貸行業的影響,畢研廣指出,第一,《辦法》對助貸、未來聯合放貸模式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第二,《辦法》界定了銀行和其他合作機構的責任及業務範圍;第三,目前助貸尚處初級階段,在政策支持下,傳統金融機構也在佈局互聯網貸款業務,2020年或將是個人信貸最黃金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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