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鑰匙在哪裡?——薊門決策第113期在京舉辦

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鑰匙在哪裡?——薊門決策第113期在京舉辦

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鑰匙在哪裡?

【民主與法制網報道】新年的第一個週末(1月5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中心同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的中國政法大學薊門決策第113期: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會在京舉行。

2020年的“薊門決策”,比往年來的都早一些。

本次論壇以“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會暨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成立5週年慶典”作為主題,旨在促進政企關係和諧、激發營商環境活力,促進全國行政法領域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從而推動行政糾紛高質量、多元化解決機制發展。

會議由《民主與法制》週刊總編輯劉桂明主持。他指出本次論壇見證的一件大事——2020年1月5日是北京吳少博律所成立五週年的大喜日子,更重要的是研討會討論一個兼具現實與理論的主題,即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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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由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李軒、北京吳少博律所主任吳少博分別致辭。吳少博表示,政企糾紛已成為我國行政管理中最突出、最敏感問題,它不僅關係到企業家創業創新的信心,也關係到普通公民的舉家生計,也是一個國家法治進步的重要標誌。

“近年來,行政性爭議及政企糾紛呈現出複雜化和多樣化。”吳少博說,以前主要集中在土地資源的糾紛,現在逐漸向管理類、合作類、環境類甚至破產類蔓延,往往一個政企糾紛持續數年得不到實質性解決,問題的複雜,解決的困擾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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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鑰匙在哪裡?吳少博律師

基於此,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這一司法解釋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文件精神的落實,對推動建立完善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樹立法治政府起著重要意義,也對司法機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監督職能具有重要作用。

“這一司法解釋對推動建立完善政府建信守諾機制,樹立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對司法機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監督職能具有重要的作用。”李軒認為,行政糾紛涉及官民矛盾,涉及行政機關的作為不夠或不作為、怠作為等問題,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會有所顧忌,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問題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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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本次論壇就“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這一主題,舉行了四場研討會,分別為: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暨實質化解決行政爭議研討,政企關係如何正常化運行暨法治改善營商環境研討,行政糾紛中民營企業家財產權益保護,行政糾紛中民營企業家人身權益保護。

其中,在如何如何實質化解決行政爭議研討,引發了各位行政法專家及一線實務律師的熱烈討論。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認為,化解行政糾紛的“鑰匙”是調解、和解,雙方願意互相讓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把事情解決,以此維持社會安定和穩定。“實質性解決最好通過複議途徑,這是行政機關自行解決糾紛和矛盾,然後才是訴訟。”應松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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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松年呼籲,應改掉行政訴訟法中有關“不得調解”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我建議可以把‘調解’寫進去,調解後糾紛矛盾能得到順利解決,為什麼要沒完沒了?”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明安認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有利於保障和促進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統一,有利於保障和促進解決爭議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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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姜明安看來,行政訴訟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可防止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視實質法治,還可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損害社會效果。”

與此同時,這一化解方式還隱藏著風險,“不能為了平息矛盾而犧牲法治”。姜明安說,不僅要把矛盾壓下去,還要追求法治,不能讓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就此混過去,該開聽證會要開聽證會,還要聽理由,不能再違法。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論壇還設置了“經典案例”分享環節,並邀請了來自廣東、江蘇和雲南三個省份的三位民營企業家講述案例。隨後,由各位專家學者及律師結合以上案例進行分析研討。對此,記者發現,“理論與案例相結合”是本次會議的一大特色,得到了全體與會者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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