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義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義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義馬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決定在全市區域全時段全面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義馬市全區域全時段全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二、違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反本通告,放飛孔明燈的,依據《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由應急、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各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學校,要採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重要意義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六、廣大群眾要主動移風易俗,嚴格按照本通告相關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主動勸阻、制止和舉報違法違規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行為,共同維護城市環境。(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義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義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義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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