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佈:以下15種行為是虛假訴訟,各級法院成立虛假訴訟甄別

高院發佈:以下15種行為是虛假訴訟,各級法院成立虛假訴訟甄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解答》已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第279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解答

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人民群眾反響強烈。浙江高院歷來高度重視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先後下發了《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以及《關於進一步完善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虛假訴訟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審判實踐中暴露出識別難、移送難、處罰難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淨化訴訟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就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行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作如下解答。

一.哪些行為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係提起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行為;

5. 基於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如何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1. 履行告知義務。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應在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民事訴訟須知等材料中列明進行虛假訴訟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讓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還應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臺、移動微法院等進行告知。

2. 進行關聯檢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時,應對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重點案件進行關聯案件檢索,查詢原、被告其他涉訴、涉執行情況,並隨卷移送業務庭。承辦法官應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主動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將檢索情況以備忘錄等形式製作工作記錄並附卷,或在審理報告、合議庭評議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信息系統,通過審判信息系統向立案、審判人員自動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審理、執行或已經審結、執結的關聯案件。

3. 加強警示提醒。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可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進行誠信訴訟宣誓並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

三、發現虛假訴訟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1.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的舉報、申訴、再審申請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

2.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自行發現;

3. 人大、政法委、紀委(監察委)、信訪部門等機關、組織移送;

4. 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檢察建議;

5. 其他途徑。

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利害關係人提起的申訴、再審申請或檢察機關針對虛假民事訴訟提起的抗訴、檢察建議,以及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發現的虛假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由審判監督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及時接訪立案或再審。

四、如何甄別虛假訴訟行為?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成立虛假訴訟甄別小組。虛假訴訟甄別小組負責虛假訴訟的審查、處罰建議以及是否向公安機關移送等事項,並向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提出意見。

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加強審查,根據具體案情采取下列措施:

1. 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

2. 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其他證據;

3.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 依職權調查取證;

5. 向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通報情況,並依職權追加其參與訴訟;

6. 邀請有關部門、專業人士等參與審查;

7. 依法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8.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承辦法官或合議庭發現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應當向庭長彙報,並提請虛假訴訟甄別小組進行討論。

法官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未能識別虛假訴訟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如何向公安機關移送虛假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決定移送公安機關的虛假訴訟案件,由各法院指定的統一移送部門在5日內將可以證明存在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下列材料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1. 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2. 具體線索來源的材料;

3. 相關涉案案件基本情況的材料;

4. 涉嫌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初步材料;

5. 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初步材料;

6. 其他相關材料。

統一移送部門及承辦法官要及時跟蹤移送案件查辦進展情況,並製作備忘錄。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未在規定的30日內作出立案、不立案決定的或者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檢察機關提出檢察監督意見。

六、如何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

1. 立案階段。立案階段經審查確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案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2. 審理階段。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對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的或當事人自願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不予准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判決駁回相應的訴訟請求。

3. 執行階段。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經一定程序查明當事人申請執行所依據的仲裁裁決書、公證文書等屬於虛假的,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請求,提出再審建議或司法建議;案外人因裁判文書涉及虛假訴訟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理。

針對不同訴訟階段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節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訓誡、罰款、拘留、失信懲戒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七、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訓誡?

人民法院應當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訓誡,訓誡以口頭方式進行,並責令其出具悔過書。

八、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應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 虛假訴訟行為未造成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不當的,且未給他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並處3日至15日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對單位處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並視情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2. 虛假訴訟行為致使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尚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罰款,並處5日至15日的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處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3. 虛假訴訟行為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判決,並給他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對行為人處以8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並處10日至15日的拘留;行為人系單位的,應處以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

實施以上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妨害作證罪以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罰款、拘留處罰的從重情節有哪些?

1. 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

2. 在庭審中進行誠信訴訟宣誓後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

3. 虛假訴訟行為系在二審、再審期間發現的;

4. 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如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失信懲戒?

全省各級法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員名單制度,將查實的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在“信用中國(浙江)”上公佈,並逐步將虛假訴訟失信人信息納入“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名錄。同時應將列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的行為人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信用懲戒。

對於已被列入虛假訴訟失信人員名單的當事人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加重其證明責任,提高證明標準;雙方對事實有爭議的,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

十一、如何處理當事人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提起的賠償訴訟代理費等合理損失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虛假訴訟造成的訴訟代理費、差旅費、住宿費等合理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十二、如何對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對於涉嫌犯罪的虛假訴訟行為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進行處理,在具體量刑過程中慎用緩刑。

十三、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處理和制裁?

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訴訟代理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以訓誡、罰款或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虛假證據而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2. 指使或者幫助委託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

3. 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或虛構法律關係和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實施上述行為的訴訟代理人系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建議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給予其停止執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限制其代理行為或吊銷其執業證書。

十四、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鑑定機構、公證機構以及鑑定人、公證員等主體進行處理和制裁?

鑑定機構、鑑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鑑定機構、鑑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鑑定費用以及從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還應書面建議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機構、公證員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還應書面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罰款、停止執業等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如何處理當事人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是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同時將相關情況函告仲裁機構。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六、如何對涉嫌虛假訴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國家機關或其他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權的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並將問題線索按相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一律從嚴處理。

十七、如何做好虛假訴訟案件的信息錄入與管理工作?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加強虛假訴訟案件的信息錄入與管理工作。對於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管理系統中自動提取虛假訴訟案件的案由、行為人的姓名名稱及其訴訟地位、司法制裁措施、移送公安及定罪量刑情況等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向立案工作人員、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自動提示或向有關部門推送。

對虛假訴訟行為人採取司法制裁措施的,全省各級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以“司懲字”單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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