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餐廳想開除一位員工,我們讓他填離職表然後結工資給他,他不要,該怎麼辦?

溫柔留給y1中人


1.開除員工,只要將開除通知告知他即可,何必填離職表?難道是要他主動離職?

2.員工工資不要的話,直接打到他個人銀行賬戶就行了。

3.關鍵是你們開除員工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規章制度依據是否充足?如果開除員工在這三方面有問題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你們餐廳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2N的標準,員工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或者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應當恢復勞動關係。


大言君聊勞動法


你還真不能隨便開除公司的員工,我知道一個哥們,在公司才上一年班,公司領導開了他,誰知人家就把公司給告了,最後公司賠償了他十多萬左右! 記住在公司沒有人可以隨便毫無理由的開除一個員工,不管是你的主管還是經理他們也是公司招聘來的員工和一線員工一樣,只是層級高一點而已,他們對手下員工只有管理權沒有執法開除的權利,就是公司法人代表想開除人也的走正規法律程序,也不能胡來;在公司不管什麼級別的領導想開除人大部分都是使陰招、穿小鞋、孤立、調崗、勸退等等各種違規操作,只要你不範特別大原則性的錯誤,領導要趕你走你都可以理直氣壯的當面對他說放屁當面幹他,要不咱法院見,該賠償多少就賠多少,那時你的直屬領導也洩氣,真把公司告了公司賠償你一筆錢,老總不得給你直屬領導一頓抽啊! 我也是一個員工同時也是一個小企業主,如果我下面的員工不經過我同意把一個沒大過錯的員工開掉我也會不同意的,即使員工有大的過錯,他的去留也得由老闆決定,而不是某一個基層小領導決定。


遙遠的星空568


你們的人力資源專業水平真差勁!這種明顯違法的事也做。想讓一個人走辦法那麼多,卻選擇了最下下策。

如果犯了錯,就下崗,給最低工資標準,每天必須上班,該考核的考核,考核不通過就扣工資,直到他自己走人。

如果沒犯錯,一個職業素養高的人力專員也完全有能力讓這個人自動離職,我以前公司的人力就做過,成功地勸一個工作了好幾年的孕婦和一個四十多歲二十多年工齡的自動離職。還把這些做為成功案例在內部培訓課上宣講~


貓頭鷹型人格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建議還是按規定辦理的好。如果確是員工的問題,那就按餐廳的具體規定處理,但不能與相關勞動法相違背和牴觸,否則員工只要走程序解決,最終餐廳都將支付經濟補(賠)償金。

那是在2010年,我一個好朋友,開了一家較大的火鍋店,員工有近20人。

開店之初,由於經濟緊張,招聘的員工中,除了幾名前臺服務人員較年輕以外,絕大多數員工都是40歲以上的中年大媽。

後來火鍋店生意比較興隆,3年之後,我的朋友便決定開分店,希望把自己的生意做大做強!

新店也很快開始裝修,朋友的定位是:大眾價格消費,一流的服務水平!

整個店面的裝修顯得十分高大上,有種星級飯店的感覺!服務人員,均為漂亮養眼的美女,清新別緻的員工服,更讓這些服務員,顯得格外讓人賞心悅目。

後來新店也迅速營業,優雅的就餐環境,大眾化的價格,高水平的服務質量,很快讓新店火爆起來。

周邊餐廳晚上8點多,都已顧客不見人影,可他的火鍋店常常是近12點,顧客才慢慢散去,時常有顧客要求延長就餐時間。

朋友看到新店的生意如此火爆,便確認自己開分店的理念是正確的,就決定對老店進行重新裝修,員工重新招聘!

我的朋友是一個做事雷厲風行之人,只要想好便馬上行動起來。很快老店便換然一新,裝得和他的新店一樣富麗堂皇。

可他要重新招聘美女新員工時,原來的一位大媽員工,死活都不願意走人!後來這個員工要求:老闆支付其4年工作的2倍工資,還要給她社保賠償,又要求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其理由是老闆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其具體賠償要求有如下幾項。每月雙倍工資,4年時間,要求老闆再付9萬6;社保賠償4萬8,節假日加班工資3萬2,總共要求老闆支付17萬6!

我的朋友聽了這個員工的要求,嚇了一跳,直接讓她去告自己,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好了!

後來通過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我朋友賠償了對方3萬2!

從那以後,我朋友的火鍋店,時常會遭到食藥局、衛生等部門的檢查,而且都是非常嚴格的按標準執行,只要有點小問題,就要求停業整頓或者是罰款處理。

一次被顧客吃完後,從鍋裡撈出一隻蟑螂,向食藥局舉報被罰款,還向顧客賠償精神損失!

一次被人舉報,火鍋店使用老油,被罰款16萬;還有一次被人舉報,火鍋店使用合成牛肉,坑害消費者,又被罰款!

就這樣幾次下來,朋友的火鍋店生意便下始直線下降,無奈之下朋友只好將其轉讓!

直到後來,朋友才從別處得到信息:原來找自己要賠償的員工,是食藥局某副局長的一位親戚,因為我朋友“懂不起,沒有規矩”!放出話來,他的火鍋店將不想開了……

通過這個事情,我只想告訴大家:老闆和員工都不易,只要彼此能夠在法律的前提框架下,相互理解妥協達成一致意見就好!

畢竟,每個人的生活都不易,哪有什麼歲月安好,其實大家都是在負重前行!

當然以上的看法建議,僅供參考。如果有任何不對之處,請多多批評與指教。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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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這種事兒,題主沒有特別講開除員工後面的故事背景,我也不清楚到底是因為員工有大問題,不得不開除,還是老闆心太黑,非要不花錢開除員工。

那麼接下來我就兩種不同的情況,分別給你一些建議,告訴你應該怎麼辦。

第一種情況,如果餐廳沒有正當的理由,無故開除一個員工,還想只結算工資就打發別人走了,那我覺得,這種思想還是早點改改,少折騰為妙。

碰到這種較真的員工,就是要讓你花錢買個教訓,交個學費,要趕緊學習正規的勞動法,不要還用90年代時期的思維,覺得想趕誰走就趕誰走。

企業老闆和員工在法律層面是平等關係,互相合作,你出錢我出力,無故解除就要承擔相應的補償金成本。

如果沒有什麼合理的利於,就趕緊和員工好好商量,大家好聚好散,要不然,真的告到勞動局,必然會被判定為是違法解除,該出的錢一分不少,如果再被查到其他違法行為,還要接受罰款。

還有沒繳納社保等其他違規行為,就要補繳社保,接受全面稽查和審核,從做生意角度來講,完全得不償失。

第2種情況,餐廳老闆人很善良,卻正好碰到一個員工是潑皮無賴,表現極其不好,還要靠鑽勞動法的漏洞,獅子大開口要一筆錢,分享常見的3種做法(當然不是每一種做法都合適使用,後面細說我的建議)

有些朋友看到這裡,可能會說:既然能抓住勞動法漏洞,就說明老闆確實做的不對,該賠多少還是賠多少。

我想說這屬於完全不懂勞動法這些年的司法實踐情況,也從來沒自己當過老闆,純屬想當然的認為老闆都是榨取血汗錢資本家,。

在過往勞動法實踐的這十年時間裡,我完全認同勞動法極大地保護了作為弱者的勞動者的權益。

但是,也確實存在一些潑皮無賴式的員工,在碰到一些善良的小老闆,工作不好好表現,磨洋工、散發負能量,並以勞動法的名義,打著“正當維權”的旗幟要一筆“賠償金”。

因為類似的行為無法量化,也很難收集到有效的司法證據,就導致企業方無法得到勞動法的支持,最後很多老闆都是花點錢把這些“員工大爺”請走。

不要不相信,隨便某度搜一下勞動碰瓷的新聞比比皆是,搜索結果高達8萬多個

不少勞動職業碰瓷團隊,都是入職不久,就開始不服上級領導的正常工作安排,“磨洋工”,散播負能量等方式,以迫使企業要開除自己。

與此同時,利用企業老闆對勞動法律法規重視程度不夠,或者缺乏必要的熟悉與理解,靠著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不健全,簽訂合同不及時,繳納社保不規範等情況,即便企業不是惡意如此,願意友好邪少,也依然不依不饒,非要獅子大開口拿一筆不菲的費用,才願意走人。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老闆的做法,一般有以下三種:

1、第一種情況:老闆比較善良,覺得自己企業確實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情願花點錢少找點麻煩,默默的認了這個事情。同時會開始整改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以保持合情合理合法,以免下次再犯。

2、第二種情況:老闆心裡極其不爽,覺得這就屬於惡意敲詐,一般先會選擇報警,但是這種事一般會不足以立案,畢竟員工也沒做啥特別的事情,最可能的情況就是:老闆說員工在“敲詐勒索",員工說老闆“血汗工廠,違反勞動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下,警察也只能進行從中調解。

這種情況下,有些老闆會開始重視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員工不願意走,他也接受,大不了我先養著,也不會賠錢給你,老闆和員工耗上了。

與此同時,賠償的錢老闆是一分不會賠的,反而會把錢花在請律師和專家顧問上,開始建立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利用法律法規,找到員工違法違紀違章的相關證據,直至能夠開除該員工為止。

這種情況下的老闆就是要樹立典型,但從經濟損失上來講,其實際花的錢一定遠遠超出員工的所要求的額度。

但是老闆覺得該花的錢,10萬甚至100萬也要花,一定要建立起合法合規的內部勞動規章制度,但是縱容員工這種“不正之風”行為的錢一分都不會花,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給留下來的員工樹立典型,傳遞正確的價值觀

就題中案例所講的背景,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消該員工吃飯、住宿等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司法實踐屬於企業自主決策),正常安排員工工作,並同步做好工作要求與考核監督,說的直白點,就是嚴格按照制度管理,員工出錯了就套用企業規章制度進行管理處罰,直到收集到足夠開除的證據為止。

3、第三種情況:也不排除一些極端情緒的老闆,一時怒火沖天,做出一些雙方發生激烈衝突的行為。

我曾經就見過一個老闆,血氣方剛,怒不可遏,把員工要的這筆錢的額度,全都給了公司保安和周邊的社會閒散人員,放話非要私下教訓這些“潑皮無賴”不可。

實話實說,這種情況下大概率,肯定是員工本人吃虧,因為無論是財力資源、還是人力資源都比不過做企業的老闆。

畢竟,把兔子逼急了還會咬人的,更何況作為一個創業的老闆,被如此毫無道理地威脅了。

這個時候的企業老闆就是直接懟著幹,說的直白點就是,看誰無賴的過誰,誰的本事更大,心更狠,手段更毒辣。


如果確實是員工有碰瓷式的惡意行為,我更推薦上訴第2種做法:先報警,再在成本可接受的情況下,補全規章制度,利用法律武器合法解決問題

為什麼建議第2種?

第1種做法顯得過於軟弱,而且會讓別的員工下次要離職的時候紛紛效仿,作為老闆不能保證一定就能補齊勞動法律法規的短板,短時間內會帶來不好的示範效應,不利於鼓勵留下來,兢兢業業的員工。

而第3種做法雖然說挺解氣,但是明顯有點耍無賴甚至搞“黑社會“的流氓習氣,不僅不符合主流核心價值觀,甚至屬於知法犯法的行為,是有可能會併入“掃黑除惡”打擊範圍的,我也非常不提倡。

結語

作為老闆經營不易,經營過程中一定要依據法律手段辦事,同時要想清楚哪些錢該花,哪些錢不該花,“依法治企”,真正的建立起企業正規科學的勞動規章制度,才能讓團隊員工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團隊風氣。


我是@子佳看職場 ,嚴肅專業,偶爾搞怪的HR從業者,持續分享職場乾貨,關注我,我們一起職場前行。

子佳看職場


雞蛋裡面挑骨頭不會?先養他兩個月,每個月罰款過一大半,他自己都幹不下去了,你讓他籤離職合同他肯定不同意,你讓他籤罰款單,他若不籤就違反勞動合同法了,工作不到位,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懲罰性處罰,看誰熬得住咯,你補給他三個月合算還是按我說的合算你是聰明人,一看就明白,他自己離職還需要你這簽字,走之前還可以扒他一層皮


茅絲有人


題主,非常遺憾!這個問題,我實在幫不了你!

作為一名有23年工作經驗的老HRD,我個人的觀點是:在工作上,必須站在老闆這一面,因為如果站在員工那一面,工作肯定完成不了。而在利益上,必須站在員工這一面,因為自己也是一名員工,只不過是高管罷了!

既然幫不了題主,那接下來給題主一個解釋吧!

一、要員工自己走,是需要賠錢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看到了吧!企業讓員工自己走,必須賠償。有理由辭退員工,N或者N+1,無理由辭退員工,2N。

二、什麼情況下,炒掉員工不需要賠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筆者的親身經歷

2008年的時候,筆者的公司招了一名保安,這位保安的工作非常不積極,並且在上班時間還睡覺。監控裡面,就出現了3次睡大覺的情形,每次的時間大約有1個小時左右。於是,老闆決定炒掉他。我當時的建議是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並給他賠一點錢。但老闆不同意,還說:虧你想得出,不認真工作了,還賠他錢?想得美!後來,員工去起訴我們公司,結果,我們輸掉了!賠償是2N。我靠!血淋淋的教訓!

四、筆者最後的建議

應該老老實實按照N或者N+1的標準賠償員工,在炒掉員工之前,還要幫員工繳納完五險一金。


陳權高級顧問


18年工作經驗的HR總監,為你解答職場困惑,請關注我!謝謝!

1、開除員工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制度流程合法合理的去做。

2、因公司原因開除員工,公司需要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超過6個月按照1個月計算,不足六個月按照0.5個月計算。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因此你們開除員工,讓他離職表然後結清工資,是不完全正確的。員工離職,工資本來就應該及時發放給員工。

3、其次因公司原因離職的,公司需要向員工開具辭退的證明,員工可以到社保所辦理和領取失業金。員工要社保年薪三倍工資是不合理的,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4、首先建議雙方溝通協商解決。雖然員工的做法有些無賴,但我們應該冷靜下來通過正常渠道,與員工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然後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這樣不僅給公司留有餘地,也給員工有個緩和的機會。要知道,任何事情都應該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來對待,那麼問題就更容易被妥善處理。

5、面對無賴的員工,公司也可以用法律來維護合法權益。假如通過與員工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也沒有其他辦法了,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可以要求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委員會介入處理。最終公司依照勞動部門的處理意見執行。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願你好2018


我有個辦法:你把你們的員工安排在一起培訓(培訓記錄最好錄一個視頻,保留證據),就說你們公司效益不好,經營困難,從下個月開始要降低工資標準!然後叫他們簽字。簽字,按降低的標準發放工資就合法了。不簽字,你也可以按照降低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如果員工馬上去仲裁,你要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員工超過一個月還沒仲裁或者沒有書面提出異議,那你按照降低後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就合法了。


LONG180180099


作為一家餐廳,我對你們的說法和做法都很不贊同。

不要動不動就拿"開除"說事,如果對方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比方說偷竊、無故曠工、打架鬥毆等,你可以說"開除",但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極不規範的。企業和員工只是勞動僱傭關係,你解除勞動關係就可以了,何必用開除去刺激對方?

再說,以我的經驗,大多數公司所謂開除員工,根本就達不到那個嚴重程度,也就夠不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多半能協商合法解除就已經相當不錯了。

而且你要清楚,合法解除也是要給補償的呀!補償標準不用我說了吧?度娘一下非常簡單。你現在倒好,不談原因,也不談補償,直接讓員工填離職表,還說給對方發工資。這樣的說法你認為能過得去嗎?別說人家員工不答應,就是我和你遇到此類情況,會答應這樣的條件嗎?不要想矇混過關,在利益面前,誰都不是傻子。

面臨經濟補償問題,一定要痛痛快快的給,不要老想著省點錢給人家打發走,現在員工一般都不會上你的當,因為跟原來不一樣了,大多數人都很有維權意識。不談好補償,你想糊弄讓人家痛痛快快辭職,還拿馬上結工資當誘餌,這可能嗎?人家也不缺那點錢,耗得起。

除非你不想要這名員工,採取拖延戰術,就是員工每天來打卡上班,依然發基本工資,讓員工受不了自己走。採取這種策略對那種工作追求上進、能幹的員工才能奏效,因為他們有更好的選擇,不想跟你耗,但反而是這樣的員工平時可能就辭職了,這就形成了一種悖論:越是沒有什麼能力又願意搞事的員工,公司不能跟他耗,因為他耗的起,公司耗的成本更高,不划算。

所以綜合來說,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在這樣的事情上,不要跟員工耍心計,痛痛快快的接工資給補償,讓人家儘快走,兩不見心不煩,這是上策。

其次你要強化考核,對工作不達標或者完不成任務的,給予一定的處罰;對考核到位的公司,工作壓力也比較大,有一些能力不足的人受不了自然會被淘汰,根本不需要讓人家提辭職的問題,而是自己會走。

如果我給你的建議不聽,那你就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吧,畢竟你們有老闆;一般老闆不吃吃虧,他是聽不進去任何專業意見的,我可見得太多了。

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關注我瞭解更多。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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