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在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生效判決中
因小明無法清償2000萬元
債務及相應利息
原告即債權人小莉
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將被告即債務人小明列為被執行人
查封了小明名下位於市區的一套別墅
但在執行過程中
案外人小美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
聲稱該房屋小明早在借款關係發生前
就已經賣給了她
請求中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聽證過程中
小美提出
房子是一次性支付1500萬元現金購買
只有發票和手寫草簽的合同
沒有備案號
經審查
法院最終裁定
駁回小美的執行異議請求
疑問
本案法院為什麼裁定駁回小美的異議請求?
☉什麼是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屬於執行救濟程序,是強制執行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據執行行為侵害的權益及具體救濟方式不同,可以將執行救濟分為程序上的執行救濟和實體上的執行救濟。
☉立法本意
執行異議是民事強制執行救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因執行機構的違法或失當執行而致其程序權利或者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上給予其救濟。
具體到本案
法官在審查中發現,小美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系手寫草簽,並非經備案登記的具有獨有編號的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排除事後倒籤嫌疑。購房款支付憑證為小美提供的發票,載明購房款是一次性現金支付金額高達1500萬有悖常理,且房屋一直由小明居住使用,並未交付小美實際佔有。法院認為,小美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不能對抗執行。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
第28條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字:徐林祥宇
漫畫: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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