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懂法,為什麼還需要原、被告雙方辯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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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及代理民事糾紛,其本質是監督司法活動。

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再怎麼獨立,都是同屬於社會頂層,就是說司法機構或多或少地會更加註重維護社會上層的各種利益,或者說司法機構實質上並不是很理解社會底層的利益所在,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沒有多少文化和權勢的‘’社會底層的代言人。所以西方國家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中國的律師事務所也從國有官辦改為了私有民營。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本質是通過各種行為方式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

精通法律的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精通法律的律師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通過這樣的指控和辯護就可以將案件事實審查清楚,精通法律的法官就可以依法作出恰當的、合適的判決。如果律師覺得一審判決不公提起上訴,此時律師的工作對手就是一審判決書,通過二審程序將案件事實查清認準,再由二審對案件作出公正判決。

由精通法律的不同律師代理各自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雙方律師的代理活動在庭審中將案件爭議事實查清楚弄明白,法官再依法作出判決。就像前述刑案活動一樣,通過雙方爭辨或在二審的爭辯而最終讓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這樣促成司法活動公開透明、監督司法活動公平公正。所以說,律師的社會存在就是社會底層的代言人。律師參與司法活動就是監督司法公平公正。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律師參與司法活動的緣由(本質)所在。


不糊塗時塗糊不


現在的司法制度,起源於英國大憲章運動的司法改革,在大憲章運動前,英國與法國打了幾百年仗,最高峰時英國佔領了法國三分之二的領土,到大憲章運動時,英國已經被法國趕出了歐洲大陸,並有被法國滅國的危機,在這種背境下,英國內部產生了一股要改革強國的勢力,這股勢力的領頭人是英國的一位大公爵,他推動的改革就是大憲章運動,大憲章運動提出的主要改革內容是,英皇保留國家最高地位的象徵,但需要把管理國家的權力交出來,英皇不再直接管理國家,國內成立上議院和下議院,由上議院和下議院共同推舉政府組閣來管理國家,對於司法改革部分,由原來有罪定論改為無罪定論,有罪定論是,法院認為誰有罪,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認可自己無罪,那就按有罪判決,司法改革變為無罪定論後,法院需要拿出證據證明誰有罪之後,才能判決誰有罪,另外,法院增加了罪犯可以在法庭為自己辯護的內容,由於很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懂法,就專門設置為原告和被告辯護的律師,被告有沒有罪由陪審團的判定,判多少年由法官來判決,這個司法制度一直到今天還在使用。法官懂法是一回事,如果法官有私心,就不能保證法官判決公正,由陪審團來定罪的制度,是限制法官權力過大的重要措施,允許原告和被告雙方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就是讓案件判決前更清楚,案件辯清楚後,才能做到儘可能判決公正。


龍一歐


那法官如果有問題還不允許原告被告雙方站出來指出問題?事實勝於雄辯在強大的事實面前任何辯論都是無意義,不允許雙方辯論只讓法官做出裁決明顯是有理但是事實證據不足。

雙方辯論而不是隻讓法官做出裁決對99%的人有利,支持只讓法官做出裁決的只可能是少數人。


用戶83859908181


法官掌握法律,執法的準則是建立在,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純的執法基礎。原,被告的雙方辯論,充分暴露事實的真相,便於更準確地行使法律裁決。雙方辯論,也是調查研究,抓住主要鐵證,精準案件事實真相的重要程序之一。


用戶6131822359598


法官只是依法行使審判權,按照規定審理案件,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案件做出裁決


左手熱丨右手涼


法律告訴你犯罪了?法律只是一個參照物,控辯雙方才會告訴你犯了哪條法 該怎麼辦!


Au2O3


闡述原被告被誤解的地方,表達原被告未能說出口的理由。法官對原被告根本不瞭解,或者只有粗淺的瞭解,【根本無法斷案】


用戶56170231379


因為法官只負責審理案件,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證據需要原被告雙方提交和辯護說明!


小陳48406


法官的權力是被動權力。法官只是起裁判的角色。所以要充分聽取原告與被告的爭辯後,依據可信的證據與法律的規範作出自己專業的判決。


自然法則是真理


謝您約題。

法官不判案,僅控辨雙方判案,得出判決後,由法官宣佈公告公佈。因而又建陪審團以通當地習俗。

從而依國法進行判案審案體現來:

法官憑國法組織判案審案,而公佈結論。

控與辨,判案。

民俗,審判案。即糾正判案者不對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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