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已經立案,應該怎麼辦?

舍圓思


《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審判程序原則上是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之後,這個判決便是生效的判決,便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判決。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公民便沒有救濟的途徑。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一審、二審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申請再審,並不依然啟動再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條件,都應當受理。法院目前已經對於受理你的再審申請申請,將會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若符合再審情況的,則將依法裁定再審。若不合法情況,那將不予再審。

作為當事人,也不要過於著急,耐心等待法院的裁定。另外,雖然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相應的期限,但對於再審超過期限是屬於正常情況。若法院超過規定期限還未有結論,可以催促催促法院。


葉律師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首先恭喜您的再審申請已經立案,意味著您通過了再審審查程序,也意味著你提交的證據是有說服力的,此時審查法院也是認為一審二審的判決可能是有問題的,所以才會受理。但是受理不意味著你的案件會啟動再審程序,即便再審也不意味著會推翻原判決,此時的勝訴與敗訴的概率各佔百分之五十而已。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一一為您釋疑。



首先,對於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也是保護自身利益的最後一道救命草。再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原審判決實體問題,程序問題以及合議庭成員自身問題的監督程序,但是它有一套嚴格的審查標準,受理就很難了,更不要提立案了,立案更難,而且受理也不意味著立案,立案也不意味為必然啟動再審。

再審的提請是有期限的,是必須在生效判決後六個月之內提起,超期不侯。在你提交再審書的時,還要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比如原判決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也就是說審理程序存在瑕疵,違法訴訟法的規定。比如說適用法律錯誤,這個案子應該是城鄉一樣的賠償標準,審判人員卻予以區分,判決的標準並非同樣。再比如原審法官貪汙枉法,收受賄賂,該認定的事實不認。最後強調的是如果你是已新的證據提起你的再審,必須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複印件等等。


其次,提交的這些材料被再審法院受理後,恭喜您通過了再審審查程序。接下來再審的法院應該組成合議庭對您的案卷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如果具有法定再審事由,必然啟動再審程序。如果只是可能具有瑕疵,並不一定會啟動再審的,也就是說該事由並不一定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也就不必然啟動再審了,當然了這個還得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為標準。

最後,假如你的案件不符合再審的標準,法院會裁定駁回你的再審申請。你也就不能再次申請再審了,但是你認為駁回的不符合規定,或者不服,你還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檢察院的抗訴也是有嚴格的標準的,啟動也是很難。假如你的案件啟動了在再審程序,那麼如果二審法院是要組成新的合議庭開庭審理的,也說明再審法院也是認為原判決可能存在問題的,但是再審是再審,不意味著你的案件必然改判,勝訴與否概率各佔百分之五十,這比例也算很高了。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可以直接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依題主所述情況和我一樣,不服一、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後法院已受理審查,無論結果如何,正確對待 :

1. 一審時,我們是和發生糾紛的另一方打官司;

2. 二審時,我們是在和一審法院打官司,要把一審判錯的地方告訴二審法院,讓二審認可才有可能改判;

3. 再審時,我們是在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打官司,要把一審法院判錯的地方和二審維持一審錯誤判決的地方,把自己所認知的觀點和要點,在再審詢問的時候,把《再審申請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說透徹,以得到再審主審法官的認可,支持我們的再審主張。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再審改判的概率很低,但不是沒有可能。我雖然只是個農民,但這十多年來,我代理的或是我自己的案子,在二審中得到改判的有四個案子,而在再審中改判的也有一個半案子。

(這半個案子的案號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申2778號案)

我這次的(2018)蘇民申4651號再審案正是(2016)蘇民申2778號案的繼續。

為了同一個事實,為了能證明我是對的,先後經歷仲裁、一審(簡易程序)、一審(普通程序)、二審、再審;一審(簡易程序)、一審(普通程序)、二審、法律釋明、再審十個案號的審理。這個過程無疑是漫長的。

我想和題主共勉的是 : 我們既然選擇了再審,就要以一個平常心去對待,相信法律,相信正義,窮盡程序,享受學法和用法的勝利。




凡眼看法


從你陳述的問題耒看,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維持原判。這個結論是矛盾的。據我的分析,“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是你個人意見,也是你上訴的原因。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它的依據倒可能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你不服,才有申訴一事。

你這次是民事經濟糾紛一類。一審為分院(縣級法院)審理。一方不服,上訴至中院(地市級法院)複審。一般情況下,因這是民事糾紛,中院判決書也為終審。只是一方確有不服的理由,為保障公平,可以申訴。申訴庭,也是中院的一個庭,你的申訴狀由申訴庭負責審理。申訴庭不再開庭,只是根據你的申訴材料,進行分析,研究,最後就作出終結判決。

起訴、上訴、申訴。起訴在分院(縣級法院),上訴、申訴都在中院(地市級法院)。如果上訴(中院)判了個維持原判,要想讓它的同事,隔壁申訴庭改判,退回一審重新審理,有可能只是理論性的。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不會象刑事案件那樣,大起大落。如正當防衛與防衛不當,不易分清。做好維持原判的準備吧。


未雨綢繆180973058


這個問題我可以回答。

題主問題反映一個事實就是,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但是判決題主敗訴,上訴後繼續敗訴。不得已,向省高院申訴,已獲得立案審查。

從這個問題來說,省高院立案以後,進行資料審查,如果發現二審的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或者依據法律錯誤,那麼就會發布裁定書,中止原判決執行,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這個時候就是由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庭接手。

反之,如果省高院認為二審法院沒問題,那麼也會出具裁定書,但是內容恰好相反,就是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所以省高院立案以後,也只是表面他們接下了案子,但是要進行審查,至於結果到底如何,還要等!

其次,就算省高院指令重審,也不代表就一定能打贏官司!

這裡面的東西太多了!



高山上的豬



題主提出的問題信息量很大,也有些描述錯誤,簡單分析一下:

1、“民事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這個說法不符合邏輯,一審法官不可能說自己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是抽自己嘴巴嗎?

2、“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這應該是二審認定的結果,一般做法都是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3、如果向您所說,二審維持原判,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但處理結果正確,予以維持”,這類判決不常見,法院為了防止改判後影響公正力,所以內部指導意見,允許這樣判決存在。

4、如果不服判決,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法院在申請再審後三個月審查是不是符合規定,如果再審成功,可能是受理法院審判,但是經常會被髮回原審法院審理,其實這樣對申請人是不利的,原有法院即使更換法官及陪審員,但是對本院作出判決結果不傾向更改。

5、再審沒什麼好主意的,一般都是都原有證據和判決書進行形式審查,很多時候不會開庭的。如果申請人有新的證據,成功率很大,如果還是原來的東西,多數情況也就是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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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那些事兒


再審案件立案說明符合立案條件。並不代表萬事大吉,代理人當事人這一刻要特別慎重,準備詳盡的聽證材料,為什麼這麼說呢?第一,我們國家是二審終審制。制度設置認為已經實現了公平正義。第二,一點感悟,再審其實是糾錯機制,再審需要法院系統內糾錯就像要你承認自己錯了一樣難。萬萬不可認為立案了剩下的就是法院高水平裁判了。經過聽證以後再審法院(高院一般是立案信訪局)接受了你的或者代理人的觀點會有這幾種裁決。第一指令二審法院(單指高院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是基層法院生效判決)再審,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第二,調解。很少直接改判,畢竟涉及到做出生效判決法院的臉面問題。從訴訟對抗性角度來說,對方當事人有生效判決,你有高等級法院裁定再審裁定書,雙方又處於平等(此處平等不是指地位平等,而是指訴爭優勢平等)位置。在再審過程中又技巧性的重複聽證過程中的工作。可以私信溝通。


長沙鄧潔文


民事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已經立案,應該怎麼辦?不少案件存在著,人情案、私情案和金錢案的影響,會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正確的情況。當事人提出上訴,很可能會維持原判決,這就所說的“起點錯,跟著錯”的情況。假如再審申請已經立案,你一定要抓住這次再審的機會,把證據落實好了。防止“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現象發生。(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一、得到再審立案通知書,有改判可能。

二、事物都有兩面性,當事人的真實本意表達,會使案件判決發生兩面性。如:撫養費。

1、小孩是被申請人的子女,需改判:被申請人給付小孩的撫養費。

2、小孩與被申請人解除父母子女關係,法院會判決:駁回小孩索要撫養費的再審申請。


黃金時代當家


再審難度很大。要有證據證明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該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是一點機會沒有。另外民事案件有個高度蓋然性原則,法官內心確定,並得出判斷的事實可以作為判決的根據。和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不能事實不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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