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上午由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勤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志山、李昌隆、李昌帅、李培寅、张士凯、冯威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10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高利转贷犯罪28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该团伙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鄄城县区域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适用法律正确
判 决 如 下
被告人李志山(小名“二奎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万元。
被告人李昌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
被告人李昌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李培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士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冯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对于黑恶势力
检察机关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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