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義烏超2萬人次被限制消費!

今年,義烏超2萬人次被限制消費!

為鞏固和深化“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提升區域營商環境水平,12月18日上午,義烏法院召開打擊拒執違法犯罪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通報今年以來該院打擊拒執犯罪的工作情況,併發布涉執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义乌超2万人次被限制消费!
今年,义乌超2万人次被限制消费!

會上,義烏法院執行局局長李小堅通報2019年打擊涉執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成果及具體舉措,刑庭法官張琪通報義烏法院2019年度涉執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據瞭解,今年以來,義烏法院持續保持嚴厲打擊拒執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通過健全機制、重點打擊、多措並舉、多方聯動,形成長效機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9年,該院先後將62件案件中的72名個人和6家單位以涉執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案件數同比上升37.77%。

今年,义乌超2万人次被限制消费!

截至目前,義烏法院共對20件案件的21名個人1家單位作出有罪判決,罪名包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21人,並處罰金2人,單處罰金1單位,對1人適用緩刑。此外,今年該院對拒不執行、妨害執行人員累計司法拘留1345人次,罰款5089人次,限制消費22257人次,強制和懲戒力度不斷加大,高壓態勢進一步形成。

今年,义乌超2万人次被限制消费!
今年,义乌超2万人次被限制消费!

新聞發佈會召開前,義烏法院對兩起涉執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並邀請市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共20餘人旁聽,讓社會各界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嚴重後果有了更直觀的感知和更深刻的認識。

下一步,義烏法院將繼續保持昂揚鬥志,持續嚴厲打擊拒執違法犯罪行為,夯實“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基礎。加強工作宣傳,鞏固和擴大“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效,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進一步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推進執行工作保持高水平健康發展,提升區域營商環境水平。

【浙江新聞+】

義烏市人民法院2019年涉執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虛假訴訟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8日,義烏市星鈦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鈦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某(2018年3月9日,金華中院二審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星鈦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王某因騙取貸款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通過與浙江銳程進出口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的方式,以該廠廠房作為抵押,從義烏農商銀行騙取貸款2990萬元,得款後用于歸還其他借款,貸款到期後未按約償還。2014年8月,義烏農商銀行向義烏法院起訴要求星鈦公司歸還貸款本息,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並由法院對該公司廠房進行拍賣。期間,王某某為了享有涉案廠房的優先購買權,與王某預謀後共同偽造廠房租賃合同,並將此合同進行公證,王某某據此向義烏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保護其16年租賃權,義烏法院裁定異議成立。後申請執行人懷疑租賃虛假而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實得以查明。2016年6月29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6月6日被監視居住。後義烏法院依法撤銷原異議裁定,上述公司廠房被順利拍賣。同時,義烏法院就虛假公證一事向青海省治多縣司法局發出了司法建議函,該事件受到了司法部的

關注

2019年7月3日,義烏市檢察院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10月9日,義烏法院一審以虛假訴訟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典型意義

本案中,王某某試圖通過虛假租賃和虛假公證來對抗執行,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的處理對保護和實現金融債權,防範被執行人串通案外人惡意偽造虛假租賃及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來對抗執行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法院發送的司法建議也促使有關公證機構進一步規範執業活動,提高辦證質量,提升公證公信力。

【案例二】樓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基本案情

黃某與樓某系朋友關係,2015年7月始,樓某因資金週轉所需多次向黃某借款共計44.7萬元

,但樓某未按約歸還借款,黃某遂向義烏法院起訴。經黃某申請,義烏法院於2016年8月23日查封樓某名下的瑪莎拉蒂汽車,該車保全價值為20萬元。同年12月6日,法院判決樓某歸還黃某借款44.7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樓某未有履行,黃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義烏法院向被執行人樓某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要求其限期履行,但樓某一直未履行。

2018年5月31日,經申請執行人舉報,樓某被抓獲,義烏法院責令其履行義務並詢問其車輛下落,樓某稱該車於2017年6月被杭州某按揭公司拉走,不知下落。因樓某拒不履行,法院對其予以司法拘留。同年6月12日,義烏法院向被執行人樓某下達敦促限期履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交出車輛,但樓某拒不履行,也不交出車輛。因樓某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車輛,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義烏法院於2018年9月7日以樓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義烏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9年3月15日,樓某在義烏市某電影院被抓獲。經公安查明,樓某於2016年10月將該車以57萬餘元轉讓張某,因無法過戶,張某支付35萬後餘款未付,於2017年12月將該車以租代售賣給他人,目前車輛仍去向不明。2019年6月4日,義烏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6月20日,義烏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2.典型意義

本案中,樓某被黃某起訴至法院後,在車輛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而擅自將被查封的車輛轉賣他人,判決生效後仍繼續隱瞞車輛去向,其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究不以判決、裁定的生效和執行通知書送達為前提,法院依法對樓某判處刑罰,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

【案例三】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方某某以義烏市後宅小學老師的身份申購成本價住房,2009年4月10日,經住房辦審批同意取得了後宅街道金城一區的房屋。2008年10月30日,對陳某某與方某某、黃某某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義烏法院判決方某某與其妻子黃某某償付陳某某5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二人均未履行,陳某某於同年12月11日申請強制執行。義烏法院立案執行後,向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二人未有履行。2009年9月4日,方某某與黃某某協議離婚,將其名下的安居工程成本房無償贈與女兒方某,該房產於2014年10月31日首次進行登記,後登記在女兒方某名下。2009年12月2日,方某某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及偷越國(邊)境罪被義烏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2018年5月29日,義烏法院以方某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義烏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26日,方某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7日,義烏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1日,義烏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2.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方某某為逃避執行,在法院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憑藉與黃某某的離婚協議將申請取得的安居成本房無償贈予女兒,是一種轉移財產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方某某因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法院依法對其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楊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基本案情

1997年6月以來,楊某某因辦廠虧損、借款等原因欠款,被多人訴至義烏法院,經法院依法判決後,多個案件先後於1998年7月至2018年1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楊某某分別於2004年5月9日、2017年9月21日、2018年9月18日因拒不執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6日,楊某某與義烏市佛堂鎮人民政府簽訂集聚安置補償協議書,楊某某可得安置補償款共計75.94萬元。楊某某於2018年7月13日收到安置補償款45.414萬元,同年8月8日收到安置補償款30.526萬元,以上安置補償款除用於歸還經法院判決確認的龔某甫5萬元、趙某忠6.5萬元、楊某麗45萬元外,楊某某還用安置補償款歸還了未經訴訟確認的樓某森6.8萬元、楊某根3萬元、楊某洪10萬元。因楊某某未將取得的安置補償款交至法院履行執行款項,而是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等,致使經法院判決確認的款項無法執行。

2018年11月5日,義烏法院以楊某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義烏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2月17日,楊某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義烏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1日,義烏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楊某某在明知在法院有多個作為被執行人案件,且因拒不履行義務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的情況下,仍擅自將取得的安置補償款75.94萬元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對楊某某定罪判刑,符合法律規定,有力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尊嚴。

【案例五】陸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基本案情

陸某某系武義銀亮金屬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亮公司)和武義雙全刀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以來,陸某某及銀亮公司、雙全公司涉及多個未結執行案件,其中陸某某作為借款人的債務執行本金達1000萬元,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執行本金達3500萬元,上述案件先後於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在武義法院、義烏法院進入執行程序。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後,陸某某未履行判決,也未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在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陸某名下的賬戶收取租金後,也未向法院報告相關情況。自2016年以來,陸某某從銀亮公司廠房的承租戶宋某偉、施某明處收取租金共計90餘萬元,以廠房租金

150萬元入股章某、何某的車間,進行合夥經營,並以銀亮公司廠房的2016年和2017年租金96.8萬元抵償非訴債權人施某明的債務。

2018年7月16日,義烏法院以陸某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義烏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2月19日,陸某某被抓獲。2019年9月30日,義烏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18日,義烏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陸某某為逃避執行,在案件判決生效後隱匿財產,使用他人賬號收取租金並使用租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償還他人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實踐中,被執行人收取租金後不用於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而用於歸還其他債務或用途的情況較為普遍,該案的判決彰顯了法院打擊該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

【案例六】賈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賈某某及其妻子賈某、葉某某、位某某為義烏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擔保,向義烏農商銀行貸款60萬元。該貸款於2016年2月2日逾期後,各債務人均未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11月8日,義烏法院判決義烏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歸還義烏農商銀行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賈某某、賈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葉某某、位某某在最高額6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3月1日,義烏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賈某某將其坐落於義烏市上溪鎮賈伯塘村的房子出租,並收取租金5萬元,但其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逃避履行。

2019年5月28日,義烏農商銀行報案至義烏市公安局,義烏市公安局於2019年6月3日立案進行偵查。2019年6月6日,賈某某被抓獲歸案。同日,賈某某主動將5萬元租金交付給義烏農商銀行,並獲得銀行諒解。在義烏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賈某某還清貸款本息,義烏農商銀行於2019年8月12日出具諒解書,對賈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後於8月15日向義烏法院申請結案。

義烏市檢察院認為,賈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履行還款義務並取得諒解,根據法律規定,對賈某某可以從寬處罰,並於2019年9月4日決定對賈某某不予起訴。

2.典型意義

本案中,在主債務人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被執行人賈某某作為擔保人將其名下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5萬元,但未用來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公安機關報案。在被審查起訴過程中,賈某某能自願認罪,積極主動履行全部義務並獲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檢察院對其決定不予起訴,既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