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創!廈門同安對“老賴”推行“限駕令”

東南網12月20日訊(福建日報APP-新福建記者 楊珊珊)19日,廈門市同安區法院在新聞發佈會上公佈, 即日起開始,同安區將實施《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對正在執行階段的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駕令”,聯合交警部門限制其駕駛非營運小型車輛。這在省內屬首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廈門市同安區法院、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區分局交警大隊聯合制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辦法》規定,限駕對象為在同安區法院立案執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自然人),公交車駕駛員、出租車駕駛員、網約車註冊專職駕駛員等專職駕駛員除外。

對於有駕駛營運車輛情形的被執行人,應在接到同安區法院“限駕令”後十日內向法院申報備案。未報備者,被查獲後視為隱匿收入,並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如被執行人確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須進行非營運駕駛,要先向同安區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駕駛。

為了確保“限駕令”實施,相關部門還聯手第三方公司開發了“限駕令”APP。同安交警大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將利用“限駕令”APP對駕駛人員進行核查,一經確認為被限駕人員,同安區法院“執行110”執勤人員將對被限駕人員進行拘傳並對相關車輛進行扣押。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的行為(含駕駛他人小型汽車的行為)視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同安區法院將視情況予以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即可解除“限駕令”;在限駕期間,被執行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擔保且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具有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其他情形也可獲得解除“限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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