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怎麼付?三倍、十二年,這些限制你懂嗎?

原創: 大摩 MOREKING 同道摩金






經濟補償金怎麼付?三倍、十二年,這些限制你懂嗎?




經濟補償金怎麼付?三倍、十二年,這些限制你懂嗎?



企業與員工分手,常常伴隨著經濟補償金的發放,但是,許多企業都不知道,經濟補償金也有最高金額和最長期限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和期限,均有規定最高額,即若員工工資高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照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不超過十二年。

那麼是否在任何情況下,企業都可以直接適用該限制?企業該如何正確適用經濟補償金最高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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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萬某於1999年7月入職A公司,從事產品銷售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萬某自2016年6月開始已經沒有到A公司上班,A公司自2016年9月沒有為萬某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均未向對方提出勞動合同解除。

另,萬某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3500元加業務提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2015年江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即13527元/月。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7民終3351號

裁判分析

爭議焦點一: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9條的規定,基於A公司與萬某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因此,法院認定視為由A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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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二:經濟補償金金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以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因萬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工作年限分別沒有超過十二年,應當按萬某實際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

根據萬某提交的存款分戶查詢顯示的工資及業務提成工資,萬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明顯高於2015年江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509元/月的三倍即13527元/月。

因此,法院認為,萬某的經濟補償金應按13527元/月,17個月計算(自1999年7月開始計算),A公司應向萬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29959元(13527元/月×17個月=229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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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指引

從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並非只要員工工資高於職平工資三倍的,其離職經濟補償金就必然只能按照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且一定不超過十二年,而是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經濟補償金最高年限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該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仍適用當時規定。

即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限制主要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之後的工作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受此限制,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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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因《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職平工資三倍上限的規定。結合目前司法實踐,不同地區對此的計算方式並不統一,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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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各個環節都有數不盡的法律坑,企業需要謹慎處理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不妨與法律顧問一同從入職到離職梳理規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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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5年,已經失效)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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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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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一、關於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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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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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31、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32、勞動關係建立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1)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2)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練習題


1、2008年以前,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如何計算?(多選)

A.協商一致解除的,不超過十二個月

B.企業未繳納社保的,不超過十二個月

C.勞動合同到期的,無補償年限

D.員工醫療期屆滿解除的,不超過十二個月


2、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年限如何計算?(多選)

A.工資未超過職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以後補償年限不受12個月限制

B.工資未超過職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以前補償年限受12個月限制

C.工資超過職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以後補償年限受12個月限制

D.工資超過職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以前補償年限受12個月限制


3、員工經濟補償金基數如何計算?(多選)

A.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月平均工資計算

B.超過職平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C.未超過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按照實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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