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需!甘肅:“兩病”合併年支付1200元,一次不開超30天藥量

蘭州晨報

近日,甘肅省醫保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衛生健康委、甘肅省藥監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參保人員“兩病”門診使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直接用於降血糖、降血壓的治療性藥品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不設起付線,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額由各市州根據基金收支狀況確定。原則上高血壓年度支付限額在400元左右,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額在800元左右,同時合併高血壓和 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額在1200元左右,年度支付限額中政策範圍內藥品費用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

“兩病”人員 優先選用甲類藥品

《意見》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中,雖然未發生靶器官損害但確診為高血壓或糖尿病,需要長期規範門診藥物治療的,納入本實施意見專項保障範圍。

居民醫保用戶經二級(或縣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的“兩病”參保人員,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後納入“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範圍,並建立“兩病”參保人員臺賬,及時在醫保信息系統內錄入“兩病”信息。

在用藥範圍上,“兩病”參保人員門診用藥範圍為最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直接用於降血糖、降血壓的治療性藥品,並優先選用其中甲類藥品,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優先選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選用集中招標採購中選藥品。

“兩病”參保人員門診使用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各市州現行政策執行,使用藥品目錄中所列藥品以外或為“兩病”診療項目的,不享受“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待遇。

“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待遇 有效期為當年參保年度

《意見》稱,納入“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的參保人員,原則上依託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以鄉鎮(社區)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為主體做好用藥保障。

“兩病”參保人員可自願選擇一個鄉鎮(社區) 衛生院或者村衛生室作為“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定點醫療機構,若參保人因所選擇的醫療機構無治療所用藥品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可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訴或者辦理變更定點醫療機構手續。

“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的待遇有效期為當年參保年度,正常繳費參加次年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待遇自動延續。參保人員未在選擇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購藥不享受“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待遇。參保中斷後重新參保的“兩病”人員應當進行待遇確認。

“兩病”門診用藥費用在統籌區域內實行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僅需支付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各市州可根據實際確定長期異地居住、外出務工等參保人員“兩病”門診用藥費用結算辦法。

出現五類情況 可享受門診待遇

《意見》提出,要做好與原有“兩病”門診慢特病管理政策、普通門診政策、住院政策的銜接,避免重複報銷、重複享受待遇,同時確保參保人員待遇水平不降低。有五類情況可享受待遇:

1.對於已經確診屬於“兩病”門診用藥專項保障的參保人員,按本實施意見落實相關待遇。

2.確診為高血壓Ⅱ級及以上(合併心、腦、腎損害或外周血管病變、視網膜病變其中一種及以上情況)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併心、腦、腎、周圍神經損害或外周血管病變、視網膜病變其中一種及以上情況)的參保人員,門診待遇按各統籌地區現有門診慢特病政策執行。本實施意見下發之前已納入統籌地區慢 性病門診保障的“兩病”參保人員,門診待遇可繼續按原政策執行。

3.本實施意見下發後,確診患有“兩病”的參保人員,醫保經辦機構應按本人病情發展程度核定“兩病”門診專項保障待遇或者門診慢特病醫保待遇。享受“兩病”門診專項保障待遇的人員,因進一步檢查、診療發現病情有變化的,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人員提供的有關資料,重新核定“兩病”醫保門診待遇,符合門診慢特病醫保待遇的,可變更享受門診慢特病醫保待遇。

4.患“兩病”但未進行申報或者未達到“兩病”確診標準的參保人員,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落實本級公共衛生管理和全科醫師責任,科學引導,積極預防,門診待遇按統籌地區普通門診政策執行。

5.對因“兩病”病情需住院就醫的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統籌地區住院報銷政策執行,不能同時發生“兩病”門診醫療費用。

一次開具治療藥物 不超過30天的藥量

《意見》明確,對“兩病”用藥暫按藥品目錄中的用藥範圍執行,根據參保人員臨床用藥需求不斷完善,同時按通用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並動態調整。對列入帶量採購範圍內的藥品,根據集中採購中標價格確定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作為結算基準,依據統籌地區相關政策報銷(城鄉居民“兩病”門診用藥醫保支付標準另行制定)。各市州要根據參保人員“兩病”就醫和用藥分佈,探索開展按人頭、按病種付費。

在保障藥品供應和使用上,各有關部門要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醫療機構要按照要求使用中標藥品,不得以費用控制 、藥佔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審定等為由影響藥品的供應保障與合理使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兩病”門診用藥分佈情況備好藥品,確保“兩病”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有藥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第三方配送機制。

完善“兩病”門診用藥長期處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藥需求,實行定量開藥,對病情穩定、依從性較好、需要長期服藥的“兩病”參保人員,可一次開具治療藥物不超過30天的藥量。藥品用量不超過藥品說明書規定的最大劑量,原則上在一次處方藥量使用完畢之前不得重複開藥,重複開藥不予報銷。

文丨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 歐陽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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