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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糾正毒品漏犯獲刑十五年

近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對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2018年5月4日,城區院偵查監督科依法受理了由嘉峪關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馬某某、高某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該案系公安機關辦理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案情複雜,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強,採用人貨分離、單線聯繫等隱蔽方式運輸、販賣毒品,取證非常困難。經審查,承辦人發現何某某有販賣、運輸毒品罪的重大嫌疑,且對全案偵破有關鍵作用,但公安機關對何某某未提請批准逮捕,承辦人通過對十餘本案卷材料反覆審查、進一步複核證據,積極與公安機關承辦人聯繫,及時跟進案件進度並指導偵查取證,通過對案件關聯證據的串並,最終成功追加了遺漏的主犯何某某。何某某被抓獲後,公安機關根據何某某的供述又先後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何有某某、王某某。該案偵查終結後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對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近年來,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不斷強化偵查監督職責,提高糾正漏捕發現意識,充分發揮審查逮捕主渠道作用,通過審查犯罪事實、細查共同犯罪及贓物去向、建立糾正漏捕協調機制等多項措施不斷加強糾正漏捕工作,有效確保偵查監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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