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早退休一個月,年終獎卻少拿萬餘元,員工有權得到獎金嗎?

案件聚焦:早退休一個月,年終獎卻少拿萬餘元,員工有權得到獎金嗎?


早退休一個月年終獎少好幾萬?


顧阿姨光榮退休了,不過在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退休聚餐後立馬變了臉色。


原來自己是去年11月份退休的,年終獎比12月份退休的同事足足少了16000餘元。顧阿姨等人想不通,自己等人雖然沒有幹完一整年,但同樣在這個年度為單位貢獻了一份力量,公司應當按照比例給自己發放年終獎。


案件聚焦:早退休一個月,年終獎卻少拿萬餘元,員工有權得到獎金嗎?

於是顧阿姨等一批員工提起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對顧阿姨等人的訴請不予支持。顧阿姨等人遂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年終獎的勞動合同糾紛案


單位:獎金系企業自主權的體現依規辦事


顧阿姨認為:S單位對退休職工獎金髮放的差異極不公平,沒有法律依據,嚴重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S單位支付年終獎差額。


單位認為:顧阿姨等人所訴獎金系企業自主權的體現,所有員工在退休後都採取了相同的工資標準,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同意顧阿姨等人的訴請。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S單位向法院提交了《職工大會決議》、《單位完善薪酬分配製度的實施方案》、《單位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等文件。


S單位認為,根據相關文件,年終獎發放的對象必須是12月份的在崗工人,顧阿姨等人並非12月份的在崗工人,故不能按照當年的標準發放年終獎。


那麼顧阿姨等人就沒有權利得到獎金了嗎?


事實並非如此,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顧阿姨等人在退休時實際上得到了S單位發放的年終獎,但因為他們均在12月份之前退休,故S單位是根據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發放數額相應計算了比例後發放給了顧阿姨等人。


只是因為S單位今年的效益相比去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員工所得的年終獎相比更高一些。

顧阿姨等人對S單位發放薪酬的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為發放薪酬的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法院判決:單位並無不妥 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S單位關於發放績效獎金的實施方案等文件,均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得到了通過,獲得了大多數員工的認可,且該文件並非是針對去年的年終獎發放,而是已經實施了多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圍,S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等具體事宜。


S單位已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明確了年度績效考核獎的發放範圍為公司在崗員工。顧阿姨等人在12月之前已經退休,S單位依據文件精神為其發放相應的績效考核獎並無不妥。


法官說法


在勞動關係中,法律不僅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同樣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有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當然,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後,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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