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人,“老賴”轉移財產,債主如何維權?看看廈門這起案件

原標題:價值上百萬竟只賣20萬 ,“超低價賣房”背後竟是欠錢不還,還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債務

“老賴”轉移財產,債主如何維權?近日,思明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來,借款的徐某因欠錢未還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思明法院判令其償還借款及利息。然而,法院判決後,徐某並沒有依照判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他選擇轉移名下房產,將自己的房產低價出售給第三人,企圖逃避債務。
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起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案件。
貸款不還,借款人被告上法庭
經法院查明,被告徐某是2016年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241620.74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1.5%;罰息利率為合同利率加50%計收,複利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
徐某向銀行貸款時已經結婚,其配偶也在這份《貸款合同》上籤了字。
然而,貸款到期後,徐某未能按期足額還款,構成違約,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與其配偶償還借款及利息。
當時,思明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徐某與銀行的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徐某應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向銀行支付欠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複利。同時,法院判決還認定,徐某的債務同時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配偶徐太太也應承擔還款義務。


因此,去年思明法院做出判決,判令徐某及其配偶償還借款及利息。
轉移財產,低價出售名下房產
然而,思明法院作出判決後,徐某並沒有依照判決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他選擇了轉移名下房產,將自己的房產低價出售給第三人,企圖逃避債務。
經查,法院判決後,徐某及其配偶仍拒不履行判決,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料,法院裁定執行後,在執行過程中,徐某夫婦與第三人俞某互相串通,以20萬元的價格低價出售名下價值上百萬元的房產。
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銀行的代理律師、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及其同事經調查發現了債務人這一“超低價賣房”的異常行為。隨後,在林敏輝律師的幫助下,2019年3月,銀行又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要求撤銷徐某夫婦與第三人俞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受理後認為,銀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裁定查封、凍結涉案房屋。
之後,銀行與徐某夫婦、第三人俞某進行了調解。
近日,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三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銀行的貸款最終有了著落。根據調解協議,俞某將購房款直接支付給銀行,如果俞某未按期支付錢給銀行,則俞某、徐某夫婦同意將房屋重新過戶到徐某夫婦名下,並交由銀行執行。

律師說法
欠款人轉移房產債主該怎麼辦?
本案債權人代理律師、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經過調查發現債務人的房產買賣存在不正常的地方。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欠款人轉移房產,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低價出售或贈與他人,債權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買賣合同或撤銷贈與協議,從而達到執行的目的。如果債務人低價售房或贈與房產的行為發生在雙方債務存續期間,而且是在反覆催款的情況下,顯然屬於惡意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撤銷權之訴。
導報記者 陳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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