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昌6名“肉霸”涉惡案一審宣判,頭目獲刑15年


會昌6名“肉霸”涉惡案一審宣判,頭目獲刑15年

會昌“肉霸”涉惡案一審宣判

會昌6名“肉霸”涉惡案一審宣判,頭目獲刑15年


12月12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對歐某民等6人涉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歐某民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對其餘骨幹成員、一般成員分別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歐某民、楊某林等人共同出資成立會昌縣利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利民公司),從事生豬屠宰、生豬收購和銷售。為牟利,被告人歐某民從2017年開始以利民公司最大股東身份插手公司事務,干擾公司正常經營。自2018年4月開始,被告人歐某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多次敲詐勒索多人錢財共計131.7085萬元;利用自己的淫威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強拿硬要生豬及錢財;利用自己是利民公司管理人員的便利,強迫利民公司的員工接受以代金券的方式發放工資共計6.57萬元,並只能在其指定的豬肉攤點消費;在相關部門出臺生豬運輸車輛備案方案後虛構備案繳費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共計2.16萬元。

被告人楊某林、朱某力積極配合被告人歐某民,夥同被告人歐某民多次敲詐勒索多人錢財合計29萬元。被告人吳某明幫助被告人歐某民運輸、銷售強拿硬要來的生豬,並夥同歐某民多次強拿硬要他人錢財共計0.24萬元。被告人鍾某清明知被告人歐某民威脅索要他人錢財仍為被告人歐某民提供幫助,共計收取現金4.6285萬元,並幫助被告人歐某民銷售強拿硬要來的生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陳某智幫助被告人歐某民運輸銷售強拿硬要來的生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歐某民、楊某林、朱某力、鍾某清、吳某明、陳某智以利民公司為紐帶,經常糾集在一起,利用利民公司系會昌縣唯一具有屠宰資格屠宰場的地位以及逞強霸道的淫威,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行為,在生豬屠宰行業內為非作惡、擾亂經濟與社會生活秩序,系惡勢力集團。根據6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決。

會昌6名“肉霸”涉惡案一審宣判,頭目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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