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處,保“瓶”安 湘龍街道依法取締一處非法儲氣場所

嚴查處,保“瓶”安

湘龍街道依法取締一處非法儲氣場所

严查处,保“瓶”安 湘龙街道依法取缔一处非法储气场所

(湘龍街道依法取締一處非法儲氣場所)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2月13日訊(通訊員 楊震林 朱婷 周靚)“圖方便可能會引起極大的安全隱患,我確實是麻痺大意了,今後一定注意!”近日,長沙縣湘龍街道應急辦聯合執法局湘龍行政執法隊對日常巡查中發現一處非法儲氣場所依法取締,並將房間內儲存的瓶裝液化氣12瓶,其中實瓶10個、空瓶2個進行安全轉移。

經查實,該非法儲氣場所位於湘龍街道中南社區一出租屋內,房內面積約20平方米,房屋承租人陽某系長沙縣某燃氣有限公司高沙供應站負責人,現場提供了《燃氣經營許可證》及《上崗證》,因覺得高沙儲氣點離業務區域較遠,陽某便就近租了個民房,作為中轉站臨時囤放液化氣。

該出租房三面密封,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規定,房內未鋪設防靜電地板膠、未安裝強力排風扇及防爆燈、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不具備存儲瓶裝液化氣的安全條件,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私自在民房內存放液化氣罐,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執法人員當場制止該違法行為並責令其立即改正並依法立案,要求當事人陽某前往縣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

執法人員介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湘龍街道將結合近期正在全面開展的十六項專項整治行動對燃氣領域進行重點整治,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存儲瓶裝燃氣行為,發現一起取締一起,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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