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賣了沒過戶 出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這輛車我十年前就賣給親戚了,這起交通事故和我沒關係”。庭審現場,曲某情緒激動地說道。

這是黃驊法院審結的一件交通事故案件,原車主曲某賣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曲某被受害人家屬訴至法院。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曲某是否真如他所說,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又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2008年4月,曲某將自己所有的一輛機動車以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親戚劉某,因雙方關係比較好,沒有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未辦理過戶手續。2015年11月,劉某又以1.35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康某,雙方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但並未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該車經過多次轉讓後到達張某手中。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張某駕車致使齊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齊某的繼承人對責任認定不認同,遂將駕駛人張某、原車主曲某及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曲某提供劉某與康某的轉讓協議,證明劉某已經將車賣給了康某。而本院為了查明事實,又調取事故車輛的投保單,證明確系康某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至此,曲某售賣車輛的事實已經真相大白,曲某並不實際擁有該車。法院經調查得知,事故發生時 ,該車的實際車主是張某,且曲某在出售該機動車時,不存在報廢、拼裝等情形,故曲某對事故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

最終,黃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張某承擔,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作為動產,不以登記為轉移佔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時就已經發生了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曲某將車交付給劉某時,已經不再是車的所有權人,所以本案中曲某不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買賣車輛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一定要留存交易的證據以備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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