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越權”的幾點思考

審計“越權”是一種審計質量問題,更可能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針對新出臺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何避免審計“越權”,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是審計內容不“越權”。《規定》針對不同審計對象明確了不同審計內容。審計人員在確定具體審計事項時,一方面要針對被審計單位情況,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中明確的審計內容的含義和指向;另一方面要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此外,在延伸審計對象和內容的選擇及延伸發現問題的處理處罰上也要做到兼顧必要性和合法性。


二是審計評價不“越權”。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重點圍繞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開展。在評價中,應堅持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開展審計評價,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對未審計的事項不予評價。在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界定上,應當根據領導幹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後果和領導幹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


三是審計處理不“越權”。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理處罰情形和措施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對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範圍的,應當依照規定移送相關部門。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要恰當,注意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時效等。此外,審計處罰還應執行《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處罰時效、依法從輕、告知、聽證等規定。(來源: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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