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輔警算不算襲警?

日前,被告人龔某某飲酒後駕駛小轎車在興山縣城道路上行駛,當途經一輛停放在路邊的小轎車時,龔某某突然與站在該車旁的一位路人發生口角,進而上前準備毆打。

路人見龔某某一身酒氣,遂撥打電話報警,龔某某更是不依不饒。

鄰近派出所接警迅速出警,兩名民警帶領兩名輔警人員迅疾趕到現場處置。

4名處警人員到達現場後,警笛鳴叫、警燈忽閃,訓練有素的警務人員亮明身份、制止推搡、問明情況、告知法律,規範動作一個不少,事情發展到這一步,涉嫌危險駕駛罪已是妥妥的了。

誰知龔某某仍然不收手,當民警依法要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時,竟然趁著酒勁傲慢地要求離開。

在民警準備將其帶離現場時,其甚至出手抓扯民警制服、推搡民警,最後更是一拳重重打在了輔警人員宋某某頭部,結果被民警當場制服並刑事拘留。龔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基本板上釘釘!

檢察官在辦案中提審了龔某某,龔某某對自己當時的行為追悔莫及。

被告人龔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因犯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但是,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僅僅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而沒有適用第五款的規定,沒有將龔某某襲擊輔警的行為認定為襲警,沒有予以從重處罰,輔警的尊嚴還沒有得到全面保護和伸張!難道襲擊輔警就不是襲警嗎?

經過興山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全體檢委會委員一致同意承辦人的抗訴建議,宜昌市檢察院支持了該院的抗訴理由。

該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認定輔警在公安民警指揮下實施的行為亦屬執法行為,應視同民警執法。事發時,古夫派出所派出兩名在編民警、兩名輔警處置糾紛,民警、輔警的執法行為具有一體性和整體性,不可分割。此時,被告人暴力襲擊輔警屬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同時改判龔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輔警輔助執法,是當前公安工作的需要。但由於輔警並不是正式警員,其在執法身份上受到諸多限制。但無論怎樣,執法為民就代表著人民的名義,檢察機關在依法對公安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的同時,依法維護執法權威、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也是應盡職責!!


法條鏈接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檢察官提醒

鄰近年關

為了大家能過上一個

歡樂祥和的春節

請君切莫貪杯!


講案說法 | 襲擊輔警算不算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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