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電動車與小車相撞,只因電動車駕駛人“闖黃燈”

2019年11月4日7時14分許,賴**駕駛車號為上杭登011**的二輪電動車(後載1人)沿上杭縣臨城鎮同康村村道由同康村方向往上杭四中方向行駛,行經上杭縣二環路與金崗山路紅綠燈路口與沿二環路由西往東方行駛由鄒**駕駛的閩FLG5**的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二輪電動車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從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出,二輪電動車駕駛人賴**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交通信號燈黃燈閃爍的最後一秒駛出停止線,闖黃燈通行,而小型轎車駕駛人鄒**未確保安全行駛,均負本事故同等責任。

現實生活中,闖黃燈的現象屢見不鮮,許多人為了搶一分鐘或者幾秒中就漠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闖黃燈”已成為引發路口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

上杭電動車與小車相撞,只因電動車駕駛人“闖黃燈”


上杭電動車與小車相撞,只因電動車駕駛人“闖黃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上杭電動車與小車相撞,只因電動車駕駛人“闖黃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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