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129.抗辯權具體有哪些區別?

【潤天法律問答】129.抗辯權具體有哪些區別?

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但是抗辯一詞的含義極為豐富。抗辯可分為實體法上的抗辯與程序法的抗辯,前者含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抗辯權),後者含有妨訴抗辯與證據抗辯,德國法上稱抗辯權為不需主張的抗辯,而事實抗辯則是要主張的抗辯,其抗辯的事實存在與否直接決定著原告請求權的有效存在與否,足以使原告請求權歸於消滅。抗辯權不以對抗請求權為限,亦可對抗形成權與抗辯權,如抵消權的抗辯權與再抗辯。

抗辯權從效力上來說可分為兩種:暫時性抗辯權和永久性抗辯權,前者為暫時阻止相對人行使其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與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後者指永久阻卻相對人行使其權利的抗辯權,如時效屆滿後的請求權因抗辯權人的拒絕給付而不再可請求,對債務人形成“自然債務”。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權利時,法院不可依職權審查,但對於否認權,即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出,法院也要予以審查,若認為存有抗辯的理由,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須依職權作出有力的裁決,使對方請求權歸於消滅或主張請求權自始不發生。

可主張請求權自始不發生的抗辯理由有:合同不成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進行,無權代理未取得本人承認等。主張的請求權雖已發生,但事後歸於消滅的抗辯權事由有: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以及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或雙方當事人事由的給付不能,撤銷權的行使,權利不當行使等。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有:雙務合同的三大抗辯權,時效抗辯權等。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有:協議管轄的約定抗辯權,仲裁協議的抗辯權等。

綜上,關於抗辯權的具體區分問題,本文僅作出簡單的介紹,篇幅有限不再贅述,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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