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購房投資卻無力償還貸款,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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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住濟南,生活富裕,手頭有些閒錢,於是想拿這些閒錢做投資,思來想去覺得現在房價上漲快,容易賺到錢,所以打算投資購買房屋。於是2017年王某同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以總價一百萬購得一套房屋,在支付完首付款之後剩餘房款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對王某按揭購房款做了連帶擔保。后王某因自身收入問題連續八期未支付貸款,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在收到銀行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通知後向銀行代償了王某未支付的貸款,之後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向王某發送通知要求清償代償款,但收到通知後王某未履行清償代償款的義務


根據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的約定:“買受人在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後10日內仍不償還出賣人代償的全部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主合同和本補充協議,並將房屋另行出售而無需通知買受人。出賣人可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從應退給買受人的房款中扣除出賣人代買受人清償銀行貸款的全部金額和前述相關費用及買受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總購房款10%的違約金……”,鑑於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因此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購房合同、要求王某清償代償款、返還房屋並承擔違約金。最終法院通過審理支持了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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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王某嚴重違約的情況已達到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條件,因此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便享有了合同解除權。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基於此,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有權要求王某返還房屋並支付違約金。


因此,法院依法最終支持了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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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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