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起特大毒品案宣判 其中兩名罪犯被執行死刑

販賣、運輸毒品11公斤

2014年8月4日,曾某分別與周某、劉某、鍾某等商定到廣東省向唐某購買毒品,周某購買甲基苯丙胺6千克,劉某購買甲基苯丙胺1千克,宜春市“老六”購買甲基苯丙胺2千克。曾某與唐某聯繫後匯款至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


同年8月5日,鍾某從江西駕車前往廣東,曾某指使已在廣東的謝某帶鍾某與唐某見面,鍾某轉賬並支付現金給唐某,與此前曾某的匯款合計,共購得甲基苯丙胺11包約11千克、海洛因1包約100克。


隨後鍾某、謝某駕車返回江西。同年8月6日早上,曾某、劉某駕車到蘆溪縣的高速公路邊接應,鍾某當場從購買的毒品中拿走2包甲基苯丙胺共計約2千克、1包海洛因約100克離開。


曾某、劉某、謝某駕車將剩餘毒品運至宜春市某賓館,後公安人員在該賓館將3人抓獲,並從曾某的汽車上查獲8包甲基苯丙胺共計7824.53克,從曾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09克,從劉某的汽車上查獲1包甲基苯丙胺999.92克,從劉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9.3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18克。


同年8月7日,警方在蘆溪縣某賓館抓獲周某,從周某租住的宜春市某小區房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99.71克、海洛因102.6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73.34克。

盜竊現場使用暴力拒捕

另據瞭解,2010年4月7日下午,周某先後到蘆溪縣兩戶人家中竊得黃金項鍊、耳環、戒指、手機、現金等共計價值人民幣43427元。周某逃跑時被甘某抓獲,即持刀威脅並毆打甘某,後被人制服並扭送至派出所,因受傷在被民警送往醫院治療途中脫逃。


同年6月10日,周某夥同他人竊取張某面包車內財物,期間被張某發現並抓獲,周某持刀威脅張某後逃離現場。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死刑;以販賣毒品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死刑;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無期徒刑;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唐某、周某、曾某、劉某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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