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衛健委發佈通知,印發
《河北省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對生育服務登記、再生育審批進行規範簡化。據悉,為進一步規範生育服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及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生育登記
適用對象
育齡夫妻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第二個子女的,適用生育登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登記:
1.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夫妻雙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含收養)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夫妻雙方已生育過兩個以上子女(含收養),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養關係的,按夫妻現存子女數計算,生育第一個子女或第二個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有一個子女(含收養),婚後自願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記條件的。
登記辦理
應當在懷孕後及時辦理生育登記。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生育而未辦理生育登記的,可以補辦。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登記機構
夫妻任何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便民服務中心負責生育登記。
登記方式
提倡首選使用“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或下載“孕健康·計生河北”APP手機客戶端 自助辦理,網上打印生育登記憑證,即《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或《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卡》;也可以到鄉(鎮、街道)便民服務窗口現場辦理,現場簽發《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或者《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卡》。
育齡夫妻也可委託村級衛生健康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第一(二)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由各市自行印製。
應提交的證件證材
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和《生育服務卡辦理承諾書》(式樣)(以下簡稱《生育承諾書》)。
註銷
辦理生育登記後終止妊娠的,應及時通過原登記機構、“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或“孕健康·計生河北”APP手機客戶端辦理註銷手續;終止妊娠後又懷孕的需要重新辦理生育登記。
再生育審批
適用對象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符合《條例》第十九條所列三項規定的,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受理及審批機關
夫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便民服務中心負責個人申請資料受理、資格初審、信息錄入,並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資料審核、生育審批和《生育證》(式樣附後)簽發。按照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執行。
再生育審批不得收取費用。
應提交的證件證材
1.符合《條例》第十九條“(一)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服務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的,應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已生育子女(或收養)的戶籍登記卡、《再生育子女誠信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縣級(或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通知書》;
2.符合《條例》第十九條“(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條件的,應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已生育子女(含收養)的戶籍登記卡、《申請審批表》;喪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證明;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再婚夫妻無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記卡或戶籍登記卡的,可以在《申請審批表》承諾內容中對再婚前生育子女(含收養)情況進行承諾。
按規定提交的證件或證明材料,應為原件。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提交原件而提交複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單位在複印件上註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並加蓋公章。經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後,有關證件應及時退還當事人保存,複印件存檔。
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
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通過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便民服務中心,也可通過“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或者“孕健康·計生河北”APP手機客戶端提交申請,並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2.鄉級審查。
(1)現場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受理再生育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即時採集錄入申請人信息,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將審查意見填入《申請審批表》,受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通過“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提交至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審批。《申請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原件及時報送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的,受理人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2)網上審查。
申請人網上申請再生育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材料齊全、符合再生育條件的,短信通知申請人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原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進行現場審核,審核無誤的,鄉級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縣級。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短信告知申請人應補充材料和1個月的補充時限;逾期未完成材料補充的,申請人需重新申請辦理。
3.縣級審批。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便民服務中心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將審批意見填入《申請審批表》,由審批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簽發《生育證》,《生育證》存根拍照上傳至“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並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換的,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及1個月的補充時限,同時將信息反饋鄉級並退回申請,材料補充完畢後由鄉級重新提交;逾期未完成材料補充的,申請人須重新申請辦理;不予批准的,短信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理由並反饋鄉級;批准的,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等平臺,將再生育名單及理由予以公開。
審核審批期限不包括按規定組織病殘兒鑑定的時間和申請人補充或更換材料的時間。
再生育審批實行集體審批制度,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再生育審批小組。
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再生育審批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或故意拖延審批、刁難申請人的,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
生育證件簽發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便民服務中心收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簽發的《生育證》後,應在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申請人意願,通過快遞方式郵寄給申請人。
生育證件和審批檔案管理
1.《生育證》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式樣,各市自行印製。
2.持《生育證》生育子女死亡的,憑子女死亡證明並經原發證機關認定,可重新發給《生育證》,原《生育證》予以收回、作廢。
3.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分年度或按審批時間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審批檔案、資料:
(1)《申請審批表》和有關原始材料;
(2)《生育證》存根;
(3)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病殘兒童鑑定名單及相關材料。
再生育審批檔案的書寫、裝訂、保管及其他事項,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失信人員管理
申請人在辦理生育登記、生育審批時,因故意提供虛假證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承諾造成錯誤辦理生育證件的,將對其納入失信人員管理,註銷其辦理的相關證件並按相關規定處理,失信信息向社會公示。
失信申報
失信申報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便民服務中心負責。因申請人故意提供虛假證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虛假信息、虛假承諾造成錯誤辦理生育證件的,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便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註銷證件的同時,通過失信上報系統將失信人員的失信行為及相關佐證材料上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失信信息審核與公示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自收到上報的失信人員信息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審核完畢,確屬申請人失信的,將失信人員名單、失信時間、失信事項在“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或相關服務平臺公示;不確定申請人失信的,退回補充或者撤銷。
閱讀更多 張家口發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