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甘肅平涼債權債務律師」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12日,被告戴**以工程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隨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戴**因工程週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借款月利率為2%,每月25號還息。同時約定由被告康*以其所有的位於平涼市崆峒區**房屋對上述借款本息、罰息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提供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後,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戴**支付了200000元借款。

辦案經過

當事人來律所面談並委託,我對本案做出了相應的訴訟策略,雙方對該案形成一致意見,在開庭前通過向對方釋明利害關係,與對方成功調解,達成良好的案件效果。

案件結果

被告戴**於2019年12月31日前清償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24361.64元,本息共計124361.64元,息隨本清。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龔賀偉應在擔保範圍內,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一)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糾紛「甘肅平涼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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