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儿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改有罪!

这是一份来之不易的判决,背后凝聚了南宁市两级检察人员坚定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以实际行动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说”不”的决心!


强奸、猥亵儿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改有罪!

2019年11月29日,由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案获得法院改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强奸、猥亵儿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改有罪!

案件回顾

强奸、猥亵儿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改有罪!


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某村小学教学点班主任、教师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


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分析,发现本案的证据状况与高检院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激烈的庭审交锋,检察机关表达了案件观点和严惩此类犯罪决心。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黄某权作出了有罪判决。


强奸、猥亵儿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改有罪!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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