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村小學校長強姦、猥褻兒童由無罪改領刑12年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高峰/韓姍姍 發自南寧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近日,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從廣西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經南寧市兩級檢察院有力抗訴,強姦、猥褻學生卻一度被判無罪的南寧市馬山縣某村小學教學點校長黃某權,最終於11月29日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今年3月,馬山縣檢察院指控某村小學教學點校長黃某權涉嫌強姦、猥褻其執教的兩名學生,一審法院認為到案作證的學生的證言陳述不符合常理,證人之間陳述有矛盾,判決黃某權無罪。

一審之後,南寧市檢察院和馬山縣檢察院對案件共同研究分析,發現本案的證據狀況與最高檢的指導案例高度相似,根據指導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對未成年人案件證據的審查應當有別於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認知階段陳述的事實,沒有違反認知規律和相反證據的應當予以採信,而對其成年人提出的辯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前後矛盾的,不應當採信。隨後,馬山縣檢察院做出抗訴決定,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抗訴期間,南寧市檢察院檢察長黃建波多次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彙報,並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要求把辦理該案作為落實“一號檢察建議”的關鍵之舉,辦成鐵案,辦成精品案。“一號檢察建議”即去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辦案和調研的基礎上,向教育部發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積極推動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安全建設,有效預防和減少教職員工性侵害幼兒園兒童、中小學學生違法犯罪發生。

經過充分的庭前準備,激烈的庭審交鋒,檢察機關表達了案件觀點和嚴懲此類犯罪決心。最終,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一審判決對言辭證據採信邏輯分析錯誤,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原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權行為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支持馬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和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這是一份來之不易的判決,背後凝聚了兩級檢察院堅定落實高檢院‘一號檢察建議’,以實際行動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合法權益,保障校園安全的決心。”參加抗訴的南寧市檢察人員說。

為這樣的改判叫好

□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評論員 韓亞聰

一場備受關注的“逆轉”,足以將我們維護兒童權益的決心和信心再次提升。廣西南寧市馬山縣某村小學教學點校長黃某權強姦、猥褻兒童一案,由一審判處無罪到抗訴、改判,直至今日法院的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從無罪到判刑12年,我們從中看到了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呵護兒童安全成長的堅定意志。對性侵兒童案件依法加大懲罰力度,就是在為“祖國的花朵”撐起法律的“保護傘”。此前,我們也欣慰地看到,最高檢就以某省高級法院對一小學教師強姦、猥褻兒童一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並最終改判,併發出“一號檢察建議”。

在很大程度上,營造維護兒童權益、嚴懲侵害兒童犯罪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就要在每一個案件裡擦亮法律之劍,見證正義之光,感受社會之暖,在一個一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築牢司法防線,懲惡揚善,震懾犯罪,這樣才能遏制、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各類侵害,斬斷伸向孩子們的黑手。

這個改判無疑具有示範意義,也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讀懂改判背後的含義:保護兒童就是保護人類的未來,侵犯兒童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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