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點·觀察」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

近六個月來,在香港“止暴制亂”過程中,最讓內地人難以理解的就是:香港的法院和法官,是不是故意“放水”,縱容暴徒?你看:

咬斷港警手指的暴徒杜啟華,在被捕一日後就被保釋;

侮辱國旗的嫌犯,只判了20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

而在愈演愈烈的打砸破壞行動中,被逮捕的大多數黑衣人,大多是很快被保釋。

多次因非法集會、煽動暴力被警方逮捕的“頭目”黃之峰,也總是能很快在法院獲得保釋,堂而皇之地出境,在歐美各地興風作浪。

甚至在上週三,天橋上“火燒老人案”中的兩名非法集結嫌疑人,各以1000港元就獲保釋。也就是說,與謀殺罪有關的嫌犯,都能以極低的代價獲得自由。

這種“警察前腳抓人,法官後腳放人”的鬧劇一再上演。造成的後果是,在法院最終判定之前,嫌疑人大都能獲得保釋,然後繼續上街非法聚集、破壞。

香港法官故意“放水”?

實際上,包括香港警界在內的香港各界,也不斷髮出質疑。此前一週,接受深圳衛視專訪的、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前主席陳祖光說,反修例風波鬧了接近六個月的時間,還沒有一個暴徒真正受到司法的懲罰。也因此,儘管港府行政層面已經形成“止暴制亂”的共識,但普通市民階層,對此卻還缺少急迫感,甚至麻木和無視。這是修例風波至今難以平息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在上週一,香港高院還僭越權力,引發《反蒙面法》的判決之爭,更是從根本上為暴徒蒙面“解套”。判決當晚,就有一萬多黑衣人上街聚集,表達慶祝。正義人士則強烈反彈,質疑原本應該伸張正義的香港法院,怎麼反倒成了“止暴制亂”的障礙?

有人把這種狀況歸咎為,香港各級法院內有大量的“洋法官”,他們“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有人認為,香港的法官們被英美的“反共”勢力操控,“吃裡扒外”。還有人呼籲,是時候改變香港的司法制度了,不妨從“驅逐洋法官”開始,要將司法主權掌握在中國人自己手裡。

“洋法官”為何“反客為主”?

且慢!香港司法的問題,都讓“洋法官”來“背鍋”就解決了嗎?這口鍋,他們還真背不動。還是讓我們從“洋法官”為什麼在香港“反客為主”說起吧。

1842年英國通過不平等條約佔據香港後,為了在殖民地少花錢多辦事,就直接移植了英國本土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和英國法官。所謂普通法,就是英美實行的海洋法系。它最大的特點就是,沒有固定的成文法參照,而採用“判例法”。這樣一來,幾百年來在英美髮生過的很多判例,同樣適用於香港。這就為香港聘請“洋法官”,提供了必要的方便條件。

由於當時的港英政府出於殖民利益,防範香港本地法律人才進入司法體制,所以到1969年,才建成香港的第一所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首屆法學本科畢業生在1972年畢業時,已經是英國在港殖民統治130年之後了。而在此之前,大部分香港本地人也沒有能力出國留學,這就造成了香港多年來本地法律人才奇缺,不得不持續從國外聘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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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

為何保留香港的“洋法官”?

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頒佈之前,中央就已經對香港的“洋法官”制度,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尊重歷史,也尊重現實,當時中國所作的理性選擇是,保留香港原有的“洋法官”及普通法。這種選擇,源自對香港發展的長遠眼光和“一國兩制”的強大制度信心。

迴歸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除了香港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必須由中國香港籍人士擔任之外,其他的法官,可以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沒有任何國籍限制。

儘管迴歸後,香港有越來越多的本土法官,但在擁有最終裁決權的終審法院,“洋法官”的人數和比例反而有所增加。這是因為,在 1997年,時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法官,開創了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機制,高薪聘請一些在歐美等西方國家高等法院退休的“洋法官”,希望能夠提升香港判例在普通法世界的地位。

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


「慢點·觀察」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

香港司法機構官方網站頁面

慢點從香港司法機構官方網站查詢到,上月8日更新的數據顯示,終審法院的現任22名法官中,除了首席法官馬道立是中國香港籍之外,其他法官中,外籍或雙重國籍的,佔了大多數。但是不是能因此就得出,“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的結論呢?還真不是。這個和香港的審判制度有關。

「慢點·觀察」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

香港法官

讓咱們去香港終審法院的審判庭去看一看:每個上訴案件,都有五個法官坐在審判庭上,他們穿著大紅的法袍,戴著代表莊重公正的白色捲髮,來聆訊和裁決。而這五個法官的身份,是被嚴格界定的。

這個庭上的審判長,必須由香港籍的首席或首席委任的常任法官擔任;

另外,就是三名常任法官。終審法院目前只有三位常任法官 ,其中只有一位是“洋法官”;

最後一位,就是從18位非常任法官中選擇一位,那麼很可能就是一位“洋法官”。

由此來看,凡上訴到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判案的“洋法官”人數的佔比,最高也只可能達到2/5左右。

而在終審法院之下,還有香港一審的基層法院和二審的高等法院,那裡的“洋法官”要少得多。截止2015年的統計數據,基層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累計156人,其中26人為“洋法官”,不過,這26人中,包括至少10位,已經年過七旬的終身制非常任法官。

“警察抓、法官放”的原因何在?

由此來看,“洋法官”對香港司法的影響還是有限的。當然,“洋法官”作為港英政府的“殖民遺產”,未來肯定是要逐步減少和取消的。但恐怕更實質的問題,並不在於“洋法官”人數的多少。因為即便是香港籍的法官,他們也全部來自港大法律系或英國法學院,一直接受的都是普通法的訓練,普遍秉持的,是與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和價值觀。對於《基本法》中,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利益,香港法官反而難以全面認知和維護。

比如,按照普通法的思路,犯罪嫌疑人判罪之前都假定無罪,具體表現出來,就是“保釋是一種權利”。在被定罪之前,嫌疑人一般不會被採取強制措施。除了極少數情況外,任何人都有權申請保釋。這就是為什麼這六個月來,大批的暴徒“警察抓、法官放”的原因。但在暴力不斷升級的修例風波中,香港法院此舉造成了“暴徒無需為暴力擔責”的假象,客觀上不利於“止暴制亂”。

“造反無過,鎮暴有罪”?

顯然,香港的法官們對於“一國兩制”中的“一國”,缺少認知和維護。這種只從“兩制”出發,從普通法出發,保護個人的司法取向,在香港秩序正常穩定的時期,可能是一個特定的法治成就;但在“修例風波”的暴力與混亂中,可能就淪為法治汙點。

這一點,在2014年“佔中”事件期間就已經初露端倪。當時,香港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嫌襲警,對香港警員潑糞水、拒捕,卻僅被判刑5個星期;而其中香港7名警察因不忍挑釁、侮辱,涉嫌毆打曾健超,被判入獄兩年。香港法院這種明顯有偏向的裁判,讓香港社會產生了“造反無過,鎮暴有罪”的扭曲理解。

但正如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日前指出的那樣,特赦暴徒不公平,在法治社會,不可能有部分人能被豁免法律責任。他舉例說,如果他駕車衝紅燈,都因犯法要上法庭。 但現在卻有人卻主張“放火不用受審”,這是否公平?

天網恢恢,26日(週二),香港區域法院宣判,2016年大年初二晚參與旺角示威騷亂的畢慧芬,因兩項“暴動罪”,被判刑46個月。她犯案是在三年前,今年8月她曾在香港國際機場襲擊大陸記者付國豪,實際上是在保釋期間繼續作亂。

「慢點·觀察」香港司法權掌握在外國人手裡?

畢慧芬因兩項“暴動罪”被判刑46個月

“蘋果”怎麼連“安卓”?

除了法官,香港司法更大的特殊性在於,香港國際大都市以及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雙重身份,決定了香港法治具有雙重屬性。在香港的普通法之上,還有更高權威的《基本法》,而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基本法》,是屬於大陸法系。這完全是兩套不同的體系。

這就好比我們手機通常使用的兩個系統:要麼蘋果,要麼安卓。如果是同一個系統的,就容易兼容,方便對接。如果不是一個系統的,就可能產生矛盾和問題,還需要不斷去解決。

主要在歐洲大陸、亞洲國家,包括中國大陸實行的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特點。案件的審理原則,以法律典籍為主要依據,而審判過的案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

而在英美及其曾經的殖民地,基本都是普通法系。特點是法庭對抗制,陪審團制,判決標準相對靈活。普通法是無數案例加起來,數百年發展出來的系統化的法系。因此學普通法的人,必須要讀無數的案例,看案例怎麼處理具體的糾紛。

我們需要明瞭的是,在世界範圍內,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本身並無高下之分,但司法思維的方式,的確大相徑庭。而一個關鍵的問題、焦點的爭議就是:在香港,如何讓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這兩大迥然不同的法系,彼此融通和實施?

莊豐源案凸顯香港司法的“兩制”

目前的現實是,香港法院明顯存在一種有意識地將《基本法》,加以大規模“普通法化”的傾向,甚至不惜突破或架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莊豐源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莊豐源,1997年9月在香港出生,父母都是內地人,拿雙程證赴港探親期間生下了他,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祖父照顧。香港政府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則在其出生時或以後任何時間,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為由,要將莊豐源遣返回內地。

莊豐源的祖父提起了訴訟。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終審法院相繼裁定莊豐源勝訴。就是說,不管孩子的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都享有居港權。這個案例之後,內地產婦“赴港生子”成為一股潮流,“雙非兒童”數以十萬計,香港醫院不堪重負。

我們都知道,按照美國的法律,在美國出生的人,就自動擁有美國國籍。而在莊豐源案中,很顯然,香港法官遵循的,正是英美國家對此類案例的先前判決 ,同案同判。這就是香港法官最典型的“普通法思維”。

香港司法的“二期工程”

香港迴歸後的司法實踐,因為法制體系的雙重性,出現的各種狀況,一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這個領域,“一國兩制”, 遠不只是“姓社姓資”、“井水不犯河水”那麼簡單。

修例風波中,掌握“生殺大權”的法院,實質上“缺位”,後果很嚴重。而要解決香港司法權的“獨立與迴歸”問題,更是任重道遠。

有學者認為,逐漸減少外籍法官,讓本地人充當法官,只是解決了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但是並不能解決香港普通法與國家法整合的問題,還需要有個“二期工程”。 也就是,按照《基本法》,最終實現“司法主權在中央、司法審判權在地方”的格局,以充分彰顯“一國兩制”的法理。


萬霞 深圳衛視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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