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房登記女友姓名,兩人分手爭房產鬧上了法庭?

談了10年戀愛,馬先生和曹女士購置房產準備結婚,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出資全是男方。沒想到分手後這套房的歸屬引發爭議,一審法院判決房產歸馬先生所有,馬先生需要給付曹女士房屋折價款30萬元。曹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今日(11月27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開庭,究竟是男方“借名買房”,還是女方“借錢買房”,雙方在庭上爭論不休。

男子買房登記女友姓名,兩人分手爭房產鬧上了法庭?


男方:母親全資買婚房,只是借女友名

一審判決書顯示,馬先生起訴稱,他和被告曹女士自2008年開始戀愛。2012年,馬先生單位有商品房出售,他準備買一套作為婚房,因自己不符合北京市購房政策,經和曹女士商量,以曹女士的名義購買,最後由自己的母親劉女士全部出資買了位於昌平區的一套房屋。

馬先生表示,該房原價為110餘萬元,因其對單位有貢獻,最終以房屋總價的5折實際購買,為此支付55萬餘元。該商品房於2016年11月交付,馬先生和劉女士又出資約7萬元進行裝修。2017年4月3日,馬先生和曹女士準備登記結婚,結果女方突然變卦,後二人分手。

馬先生稱,分手後,他多次向被告提出將涉訴房屋變更為馬先生,均遭到曹女士的拒絕。因不滿女方對產權過戶提出的經濟補償,故馬先生起訴要求法院確認。

女方:房是自己購買,原告屬墊款

此案一審時,曹女士稱,她以自己的名字購買涉訴房屋,她和馬先生是同一集團下屬的兩家公司,曹女士在物業公司,馬先生在開發公司,雙方均能以優惠價格購買所開發樓盤,她有購買意願。

曹女士稱,在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劉女士同意幫助其支付購房款,且她向馬先生說過,會償還購房款。據此,曹女士認為,涉案55萬餘元是劉女士幫其購房的墊付款。她否認“借名買房”的說法。

曹女士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一審判決:屬共同共有財產,原告需支付折價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涉訴房屋系原告母親支付全部房款55萬餘元所購買。現在市場總價達27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從已查明事實可確定,雙方在戀愛期間談婚論嫁而買房,有共同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且馬先生出資,登記在被告名下,有共同的實際購買行為、登記物權行為,那麼涉訴房屋系雙方產權共同共有財產。

根據雙方貢獻情況,法院認為,馬先生應占涉訴房屋主要份額,被告應占次要份額。基於此,同時考慮雙方共有基礎不復存在,馬先生及家人實際居住於此的情況,法院認為涉訴房屋應歸馬先生所有,但馬先生需給付被告一定金額的房屋折價款。根據雙方認可的市場總價,法院一審判決曹女士配合馬先生過戶,馬先生給其折價款30萬元。

二審庭審:雙方爭辯是否“借名買房”

曹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她認為,雙方之間應當是所有權確認糾紛或者是債權債務之間的法律關係。

曹女士並不認可一審法院“借名買房”的說法。今日(11月27日),曹女士在庭審時表示,兩人戀愛期間,她不止一次向馬先生提出歸還劉女士的購房款。“雙方之間為了結婚並且被上訴人又是北京市居民,有購房資格,所以當時就是借錢買房,我確實手頭沒錢。”但馬先生一方表示,當時女方明確表示有房才結婚,所以無奈才找到公司老闆求到優惠價格購房。因自己沒有購房資質,所以涉案房產登記在曹女士名下。一審判決給曹女士30萬元也是戀愛補償。

因曹女士不同意調解,法院不再進行相關工作,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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