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伴們還記得宜春2018年的“禁燃令”嗎?雖然大家對“禁燃令”意見不一,但為了守護我們的藍天白雲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時隔近兩年,宜春於11月26日公佈了《宜春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意味著宜春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將從過去的規範性文件上升至法律層面,形成政府規章制度。
大家看看此次《規定(徵求意見稿)》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亮點
禁止或者限燃煙花爆竹的區域
1、宜春市中心城區北至三水大道、宜春經開區春一路,西至教體新區、宜萬高速、銀嶺路、新320國道,東至宜安公路、金橋貿易廣場片區、環城東路、宜春經開區宜創路,南至王華村、農牧實驗場、規劃仰山路全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界限以市人民政府公佈為準。
2、各縣(市、區)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和種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
下列地點任何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2、黨政機關辦公區、軍事管理區、醫療機構、殯葬所、公墓、學校(托幼機構)、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3、機場、火車站、客(貨)運站、橋樑(含立交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要求規定的範圍內;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通訊線路下方;
6、公園、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7、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對於如何管理大家最關心的肯定是有些膽肥的人不聽咋辦?那麼,具體規定來了。
違法燃放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繼續燃放,阻礙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違法焰火燃放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以上內容《規定(徵求意見稿)》,還就行業經營者、服務者法律責任/行政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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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發送至電子郵箱
或者寄送至
宜春市司法局(宜春市宜陽大廈中座宜春市司法局)
信封上請註明“立法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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