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藥集團申請“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被駁回!法院稱不具顯著特徵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句廣為流傳的廣告語能否申請作為商標?11月28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因其申請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被駁回,隨後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全程歷時六年。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作為廣告語使用,而非作為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據此駁回了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广药集团申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法院称不具显著特征

商評委曾兩度敗訴,法院:“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對功效的客觀描述

據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早在2012年4月,廣藥集團就以“怕上火喝王老吉”申請了第32類商標,使用範圍包括啤酒、果汁、植物飲料等。2013年11月,該商標申請被駁回後,廣藥集團申請複審。

2014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標駁回複審決定,稱訴爭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購,據此駁回註冊申請。

廣藥集團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王老吉”作為一種涼茶產品,其本身具有清熱潤燥、解火祛溼等功效,不帶有欺騙性。訴爭商標是對其涼茶產品本身具有預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觀描述,而不是表明產品質量。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隨後,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因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北京市高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誌指示的商品具有祛火功效,而訴爭商標的指定使用範圍一方面包括啤酒、果汁、蘇打水等商品,前述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2類的植物飲料、酸梅湯等商品可能具有預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將訴爭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並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使用在相關商品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徵,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重新審查中予以審查。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訴爭商標被認定不具有顯著特徵,廣藥訴請終被駁回

2018年9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再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申請作出審查決定,認為由於降火可能是植物飲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點,故若將訴爭商標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工作將其作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點文字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廣藥集團隨後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第32類的植物飲料、酸梅湯等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將訴爭商標註冊在上述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點,不具有顯著特徵。另外,“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涼茶的廣告中作為廣告語使用,而非作為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最終,法院駁回了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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