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00元!青海23歲男子竟用這種方式詐騙“的哥”…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一名男子來到八一路派出所主動投案自首,聲稱其借用朋友的出租車,通過微信平臺發佈對外承包車輛的消息,以收受多名受害人承包車輛押金的方式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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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花某一直想承包一輛出租車跑白班,於是11月13日在出租車平臺發佈需要承包出租車的消息。看到此條消息的馬某便與花某取得聯繫。電話中,雙方溝通非常順利,約定在某小區查看車輛。按照約定,花先生來到看車地點,見車況良好,對車也比較滿意,覺得馬某非常“靠譜”,準備與對方長期合作,隨即與馬某簽訂兩份包車協議,另外按照協議預交5000元風險抵押金。不料,情況在交車前一天發生變化。馬某對花某說,自己的親戚突然也想跑車,因此不能再小包給花某,並承諾7天之內將5000元風險抵押金退還。

起初,花某並未在意,等待馬某退還押金。直到21日上午,花某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這才知道自己上當了。

經查,23歲的馬某遊手好閒,痴迷賭博,欠下鉅額賭債。窮困之際,馬某心生一計,從朋友手裡借來一輛出租車,然後再以發包出租車作誘餌,詐騙包車的哥的押金。馬某將詐騙得來的款項用作賭資揮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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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日以來,馬某因內心不安,迫於壓力,於11月21日主動向八一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辦案民警介紹,馬某投案後,警方從他的手機信息中又找到5名受害者,加上花先生,6名受害人一共被詐騙9.9萬元,馬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實施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案自首

罪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時間。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法律意義

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來源 西寧城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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