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遷承租人不予補償,鬥志勇爭主動促成談判

案情回放

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有一處佔地面積4000多平,建築面積1100平多平的房產。吳某於2007年開始租賃上述房產,租賃期限為5年。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由吳某繼續使用,並交租金至2013年8月。廠房一直用作機械設備製造,僱工40餘人,經營狀況良好。

2013年3月,房東李某找到吳某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到期,請吳某另找他處進行經營。搬家期限為15天,房屋租金不退。

原來,房東已接到通知,吳某承租的廠房在該地區中小河道治理項目範圍之內,房東限期騰退這一出,擺明了是不想給補償。然而,廠裡有40多口人要吃飯,新的廠址也沒有著落,作為廠主,吳某必須肩負起企業安危的重擔。

吳某找到房主:我的企業在這裡註冊、經營,遇到拆遷,補償款應該有我的。

房主一口回絕:我們的合同已經到期,你要無條件搬家,拆遷沒有你的任何補償,你不要再來找我了。

吳某找到拆遷辦:這是我企業的營業執照、納稅記錄,租賃合同,現在拆遷了,應該有我的搬家費,停業損失費。

拆遷辦直接答覆:你們的合同已經到期,而且合同當中有約定,遇到拆遷,要無條件搬家,而且,這次是政府工程,我們只對房主,不對承租人。

多次上門協商,卻多次碰壁的經歷,讓吳某陷入了思考:是不是要換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了?經過慎重考慮,吳某決定將本案交給專業法律人士來操作。

律師說案

遇拆遷承租人不予補償,鬥志勇爭主動促成談判

辦案第一輯:

律師函先行,確認承租人應享受補償

對於吳某來說,面臨的首要問題還不是補償的多少問題,而是人家根本不承認企業的被安置人身份問題,這就意味著,對於拆遷補償,吳某連發言權都沒有!那麼,讓吳某的合法身份得到認可就成了一個決定性的問題。經過對本案的仔細斟酌、分析,段福惠律師確立了以律師函的方式直接確認吳某被安置人地位的維權戰略,並迅速將律師函發送給相關部門,告知其吳某承租人的身份及其擁有的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註冊、實地經營情況,很快,相關部門就直接聯繫吳某洽談補償事宜。

辦案第二輯:

不畏限拆令,粉碎以拆違促拆遷圖謀

為了壓低吳某的補償數額,鎮政府很快對廠房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書認定吳某的廠房沒有取得規劃部門的許可手續,屬於違法建設。並責令產權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組織拆除。這一通知無疑是驚天霹靂,直叫吳某苦不堪言,好端端的公司瞬間就成了違建,還要被強拆!如果產權人配合工作,那麼,他的公司面臨的處境將十分危險。而此時,拆遷一方的遊說甚至帶有威脅的意味了。段律師告知吳某:該《限期拆除通知書》存在很多問題,如送達方式不合法,作出程序違法。因此,面對拆遷人的威脅無須恐慌,可以直接告知其我們準備就該《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法律程序。吳某回覆政府後,就接到了政府的電話通知:改天過來談談補償的事宜。

辦案第三輯:

求助公安局,協商談判終獲理想補償

當然,在這期間,吳某的工廠一直受到了多方的騷擾,檢查衛生情況、檢查環保情況、檢查稅務情況等等,還有一些勒令強拆的語言威脅,為了保護吳某的合法權益,律師直接給公安機關發函。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任何事由而非法侵害。任何人不能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任意損壞吳某的財產,即使因公共利益之需要涉及搬遷,政府部門也不能忽略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訴求,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徵收拆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職責。公安機關必須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神聖職責,及時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吳某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牌打出去了,為吳某某贏得了一個平和的談判環境。各方都回到了談判桌上,一起協商補償的事宜。最後,經過多次協商,吳某某終於拿到滿意的補償,騰出了廠房。

律師點評

遇拆遷承租人不予補償,鬥志勇爭主動促成談判

作為被拆遷人,本身屬於弱勢群體,即使把強勁的博弈方推上談判席以後,弱勢一方仍然不可鬆懈,被拆遷人需要始終明白自己的底線,並且給自己一個可以妥協的空間。

此外,被拆遷人還要懂得協商。談判講究的是妥協,尋求的是雙贏。努力讓自己的弱勢轉化為優勢談判,弱勢的拆遷戶方能在最後獲得理想的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