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內因搶座位發生衝突,撫順男子率先動手

撫順一飯店內,兩人因爭搶座位引發一場衝突,其中一人先動手,隨後雙方廝打,造成一人受傷的後果。

打傷人的男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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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日20時許,在撫順市順城區某飯店內,被告人高某與被害人張某因爭搶座位發生衝突,被告人高某先用飯店內的陳醋瓶擊打被害人張某頭部,隨即二人發生廝打,被告人高某將被害人張某頭面部及右手部打傷。

經法醫鑑定:張某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手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高某於2018年11月12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五萬元,並獲得被害人張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

綜合考慮,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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