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控訴家暴,廣州女子得到人身保護令,獲准離婚還獲賠5萬, 你怎麼看?

甜穎子


勇敢控訴家暴! 她得到人身保護令 獲准離婚還獲賠5萬

2019-11-26 新快報


  ■新華社圖

  廣州三年多受理170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九成是女方申請

  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我國就已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其中一大亮點是推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該制度為受害人切實提供了人身安全保障,使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護。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廣州的情況如何?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通訊員 馬喜璇 吳子穎 張雅慧

  一年審理萬餘件家事案件,僅受理不足50件人身保護令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2016年至2019年10月間,廣州市各基層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170件,主要集中領域體現在妻子因遭受丈夫家暴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153件,佔90%),除35件由當事人在提出申請後撤訴外,全市各基層法院共駁回申請43件,終結1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91份。

  廣州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這170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中僅有6件是當事人提出了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這也透露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受害人切實提供了人身安全保障。

  從回訪情況看,當事人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護令給了受害人較為有效的安全感,對加害人威懾作用較為明顯,加害人普遍停止家暴行為的施行。

  不過,廣州中院表示,目前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在於受害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認知度不足,證據收集不完整。

  根據數據顯示,2018年廣州兩級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0869件,但是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足50件。

  在上述提到的43件被駁回申請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家暴事實或面臨家暴現實危險。比如申請人僅提交了報警詢問記錄,但所載內容均為其自行陳述,而被申請人不予確認;又如,申請人主張受到被申請人威脅、恐嚇,但僅提交了證人證言作為案件證據予以證明,並不足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1

  案例

  提供足夠證據投訴“家暴”

  她獲得保護令,成功離婚還獲賠

  2015年6月,劉某(女)與鄧某(男)兩人相識,同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2016年10月16日生育兒子。

  劉某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她長期遭到鄧某的暴力對待,給劉某及其親屬的內心造成強烈的恐懼。劉某為此提交了照片、視頻、病歷本、報警回執、中山大學司法鑑定意見書、鄧某向劉某出具的婚姻保證書、鄧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

  其中婚姻保證書顯示,2017年到2018年期間,確認鄧某對劉某實施三次家暴。此外,門診病歷顯示劉某因“頭部被打傷後疼痛流血1小時”,司法鑑定意見確認劉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在多次遭受家暴後,劉某向越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同時,還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鄧某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等。不過,對此鄧某認為,因劉某與其他異性關係不當,才與劉某產生衝突,其間僅有一次確因劉某先動手,鄧某才失去控制打傷劉某,劉某所述其他受傷情況為劉某自己行為所致,與鄧某無關,鄧某為此提交了相關證據。

  經審理,越秀法院認為,鄧某雖提出劉某部分傷情與其無關,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故劉某主張與鄧某發生爭執期間被鄧某動手打傷,予以認定。鄧某作為劉某的丈夫,無論劉某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亦不應成為施暴的合法理由。

  最終,越秀法院認定劉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鄧某毆打、威脅劉某;禁止鄧某騷擾、跟蹤劉某。法院還判決准許雙方離婚,鄧某一次性支付賠償款5萬元給劉某。

  2

  案例

  因沒關窗被“家暴”

  妻子害怕不敢回家

  麥小姐和餘先生兩人是夫妻關係。2019年5月6日晚11時許,因麥小姐沒有關閉防蚊窗引起餘先生不滿,於是餘先生一拳打在麥小姐的頭、鼻部,導致她的頭臉部腫脹、鼻子出血、頭暈,無力反抗。

  隨後,餘先生還用不鏽鋼盤繼續暴打她,導致麥小姐胸前氣門位置有淤血,手部、膝關節和小腿位置均有受傷。

  警察接到麥小姐的鄰居報警後趕到現場,麥小姐趁機逃出家門,而餘先生則反鎖大門,並揚言“一天不走,都打死你為止”。

  第二天,麥小姐到醫院治療。由於此前受到幾次的毆打,麥小姐在家時擔驚受怕,害怕再次被嚴重毆打,不敢回家,還出現頭暈、失眠、焦慮等狀況,需要定期就醫。

  經審理,越秀法院認為,根據申請人麥小姐提交的證據及結合雙方聽證時陳述的意見,申請人主張與被申請人發生爭執、被申請人動手打傷申請人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

  被申請人餘先生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均不應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其毆打行為確對申請人的精神及身體造成一定的影響。法院綜合該案實際情況,認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提醒

  ●遭遇家庭暴力應該怎麼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如父母子女間、翁婿間、兄弟姐妹間遭受家暴,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意味著翁婿間、兄弟間暴力等,均已納入家暴範圍。

  ●遇到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一、家暴往往具有突發性,受害人第一時間應做好自我保護。如將家中利器藏起、不與出現憤怒情緒的加害人正面衝突,隨身攜帶手機、鑰匙、身份證等重要物品,給自己規劃最短的逃生路線等。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留下報警記錄,做傷情鑑定。在不方便語音報警的情況下可以選擇12110短信報案。

  三、可以撥打12338全國婦聯公益維權熱線,廣州市民還可撥打38613861市婦聯和各區婦聯維權熱線以及12345政府服務熱線。

  四、保存好遭受家暴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蒐集家暴證據,哪些材料有效?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撫養關係等。

  3。公安機關證明。如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是證明力最強的種類。

  4。醫院證明、病歷資料等材料。通過診療記錄,結合受害人對於加害過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證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

  5。證人證言。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

  6。音、視頻資料。包括錄像、錄音、照片等音、視頻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人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

  案例3

  12歲兒子多次被父親打罵

  母親代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吳某(女)和林某(男)兩人原本是夫妻,在2013年4月,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林由林某攜帶撫養。

  可是離婚後,小林向母親反映,父親對他頻繁打罵,吳某遂在2018年8月向白雲法院提起了變更撫養權訴訟,要求確認小林由其撫養。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因法院徵詢小林本人的意見時,其關於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的意見前後發生了變化。法院遂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安排心理輔導師給小林做沙盤心理評估和輔導,同時通知了其父母雙方到場。

  可是男女雙方在法院心理輔導室外等待期間,忽然由言語衝突引發雙方(包括家屬)打鬥,男方將女方家屬打傷。

  為此,12歲的小林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另根據心理輔導師出具的《心理評估檔案》,孩子展現了對父親及奶奶權威的恐懼,強烈希望遠離父親的暴力恐嚇。

  白雲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林某對小林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林某騷擾、跟蹤、接觸小林及其相關近親屬;在變更撫養權糾紛案判決生效之前,申請人小林暫由母親攜帶撫養。

  此案中,小林的撫養權暫未變更為女方時,女方能否代理小林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呢?白雲法院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飛翔詩話


勇敢對家暴說:NO

遭遇家庭暴力應該怎麼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如父母子女間、翁婿間、兄弟姐妹間遭受家暴,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意味著翁婿間、兄弟間暴力等,均已納入家暴範圍。

●遇到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一、家暴往往具有突發性,受害人第一時間應做好自我保護。如將家中利器藏起、不與出現憤怒情緒的加害人正面衝突,隨身攜帶手機、鑰匙、身份證等重要物品,給自己規劃最短的逃生路線等。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留下報警記錄,做傷情鑑定。在不方便語音報警的情況下可以選擇12110短信報案。

三、可以撥打12338全國婦聯公益維權熱線,廣州市民還可撥打38613861市婦聯和各區婦聯維權熱線以及12345政府服務熱線。

四、保存好遭受家暴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蒐集家暴證據,哪些材料有效?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關係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撫養關係等。

3。公安機關證明。如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是證明力最強的種類。

4。醫院證明、病歷資料等材料。通過診療記錄,結合受害人對於加害過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證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

5。證人證言。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

6。音、視頻資料。包括錄像、錄音、照片等音、視頻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人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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