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這是一起電動車盜竊案,犯罪嫌疑人落網後,從一開始拒絕供述、抗拒訊問到主動交代,到最後認罪認罰配合檢察機關公訴,這中間有什麼緣由?

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2019年2月23日8時25分,平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某鄉鎮一小區內報警人電動車被盜。趕赴案發現場後,經偵查員現場勘查、調取小區和天網監控,發現一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最終,通過倒查監控確定了該男子盜竊得手後的逃跑路線,於2019年2月26日上午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抓獲。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審閱案件材料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落網以後僅在第一份材料中供述了其實施過盜竊電動車的犯罪事實,但其他有關情形的訊問材料上均沒有簽字,且李某某在此後的訊問過程中都拒絕溝通。

面對如此確鑿的證據,李某某在承認了自己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為什麼又會有如此固執的拒不溝通態度?這讓人很不解。

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平原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張振紅

張振紅:在與偵查人員交流案情時瞭解到,一開始訊問的時候,李某某承認了自己盜竊過電動三輪車的事實,後來又交代當時因自己擔心盜竊被抓,把偷來的電動三輪車藏到了村邊的小路上,並且交代了藏匿的地點。

但偵查人員到現場並未發現被盜的電動三輪車,在李某某及其母親家中也未發現被盜電動三輪車,再加上李某某曾因犯罪多次入獄,屬累犯,偵查人員不能輕易相信他的供述,便多次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實事求是、坦白從寬......

其實在這個時候李某某已經感覺到自己不被信任。

同時李某某供述其在之前的多次入獄經歷中,因其有精神疾病受到減少勞動、提高伙食標準等特別待遇,要求偵查機關為其做精神病鑑定,但鑑定的結論卻是沒有精神病。

面對偵查人員的不信任及沒有精神病鑑定的結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對偵查人員及檢察官產生了牴觸的情緒,並拒絕溝通和交流。

想要讓他配合審訊,必須先讓他放下心中的戒備。又一次的訊問,面對他的拒絕,承辦檢察官試著從精神病的鑑定問起。

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張振紅:在審訊時聽到檢察官提起精神病的鑑定,他的眼睛突然變得有神了,開始主動訴說在十幾年以前他的母親帶他去精神類醫院治療過,平時也有在吃穩定精神的藥物。


面對科學的鑑定,我們都知道結論不會改變,但精神病鑑定中確實沒有其母親的證言,要想打開李某某的心結,必須查清他所說的是否屬實。

隨後,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要求公安機關調取了李某某已經改嫁的母親和與李某某一起生活的哥哥的證詞,並在其家中提取到他日常所服用的維生素等一些安神鎮靜藥物的照片。

由此看來,李某某說的情況屬實,雖然其不是精神上的疾病,但確實在服用一些鎮靜類的藥物。承辦檢察官拿著這些材料再一次來到看守所與李某某見面,一方面把提取的材料展示給李某某,告訴他檢察院很重視他提的意見,並說明雖然這個情況不會影響鑑定結論,但這些可以作為其酌定從輕的證據。

聽完這些話的李某某眼圈瞬間紅了起來,緩緩抬起快埋到胸口的頭,“好吧,我承認......”他主動交代了偷電動車的過程,以及又賣掉等所有相關的事實。

張振紅:這個時候我們意識到,李某某已經放下了戒備的心理,當他說完後,我們再次向他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他隨即就表示願意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我們同時也對他進行了教育,勸說他改過自新,等出獄後要好好做人,不要再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浪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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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終於承認了自己的不理智,並積極配合完成了訊問。本案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明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被害人停放在小區裡的電動三輪車,涉嫌盜竊罪。

平原縣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盜竊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提出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至5000元的量刑建議。最終,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李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認罪服法,承諾以後不再犯罪。

從“拒絕溝通”到“認罪認罰”有多遠?


張振紅:我們要認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立,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轉化,鼓勵其真誠悔罪,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在辦案時我們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原則,不能刻板的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訊問就不適用認罪認罰,也不能用虛假承諾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

作為檢察官,我們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認罪認罰的癥結在哪裡,儘可能的去化解矛盾、解開心結,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實意認罪悔罪,發揮認罪認罰制度的真正價值。

(除檢察官照片外,文內圖片皆來源網絡)

來源|平原縣人民檢察院

文字|張振紅 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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