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天津津南法院刑庭公開宣判劉某輝等八人搶劫、搶奪案

2019年11月19日,天津津南法院對被告人劉某輝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搶劫、搶奪罪,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天津津南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劉某輝先後網羅被告人劉某匯、董某、王某、蔡某、賈某、劉某傑、楊某等人組成犯罪集團,在天津市津南區、靜海區、東麗區等多個集貿市場,採取免費贈送廉價淨衣寶、自發熱護頸、羊奶皂等產品為噱頭,引誘務工人員圍觀購買等手段奪取或劫取被害人錢財,實施了一系列犯罪行為。

[掃黑除惡] 天津津南法院刑庭公開宣判劉某輝等八人搶劫、搶奪案

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輝系該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領導集團的犯罪活動,負責尋找作案地點、圈定作案對象以及為集團成員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等;被告人劉某匯、董某、賈某、蔡某系集團的骨幹成員,負責發放優惠卡,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時,聚攏造勢、滋事辱罵或者實施暴力威脅;被告人王某、劉某傑、楊某系集團的組織成員,負責充當假意購物的“托兒”,引誘被害人上當。

天津津南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輝、劉某匯、董某、賈某、蔡某、王某、劉某傑、楊某以暴力手段現場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某輝、劉某匯、董某、賈某、王某、劉某傑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匯、董某、賈某、蔡某、王某、劉某傑、楊某在被告人劉某輝的組織、策劃和指揮下為共同實施違法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多次實施搶劫、搶奪被害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綜合案件事實、情節、性質,判處被告人劉某輝、劉某匯等八人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掃黑除惡] 天津津南法院刑庭公開宣判劉某輝等八人搶劫、搶奪案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天津津南法院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依法嚴懲,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步推進“打財斷血”“破網打傘”,促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整體推進。天津津南法院還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提升審判質效為抓手,繼續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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