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煙臺一村主任成“村霸”!涉惡被判9年!還有10人…

11月19日,龍口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汪某彬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汪某彬因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汪某濤等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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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實

2013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在被害人施某臏、劉某峰修繕南海小碼頭期間,被告人汪某彬網羅糾集了被告人汪某濤、施某濤、王某龍等社會閒散人員在萊州市三山島街道三山島村港映路上採取用汽車、石頭堵路,安裝限高杆等手段,阻止車輛進出南海小碼頭,並以此相要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彬在擔任萊州市三山島村委主任期間,為了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增強犯罪能力,糾集被告人王某龍、施某蓬等人成立了“綜合治理小分隊”,在被告人汪某彬直接指揮下多次在村內、港口周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期間被告人汪某彬還糾集了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等非村委成員參與村委的事務管理,在汪某彬的指使下采取鬨鬧、辱罵的方式進行滋事,嚴重擾亂了該村的管理秩序,

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彬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濤、施某濤、王某龍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施某蓬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被告人汪某彬的直接組織、策劃、指揮下,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在村內形成非法控制,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實施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非法獲取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該村及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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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龍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汪某彬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汪某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施某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其他七名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蓬、施某良、施某秋、施某花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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