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組拒發租地補償款 村民起訴維權獲支持

隨著法槌落下,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村民何某懸著的心終於落地。“經過近一年的奔波,正義總算沒有缺席。”日前,何某拿到判決書感慨萬千。她起訴村小組侵害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案宣判,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決角亭村二組支付何某應得土地發包金11289.8元。

事件回放 村小組自訂“條例”限制村民權利

何某和角亭村二組的矛盾糾紛還要從一場村民會議說起。

角亭村緊鄰武夷山風景區,隨著近年來武夷山景區開發,該村因徵地補償款分配、自留山租賃款分配等造成村民和村集體發生一些糾紛。何某和村小組的糾紛也是源於自留山租賃款分配。

何某說,她所在的角亭村二組在杜壩渡街頭有林地41畝,於去年由村集體代租給一家企業,共得租金77.9萬元。在對該筆資金進行分配時,村小組通過討論形成一個分配方案:將各戶山林面積和金額彙總,按照總金額除以可分配人口平均分配租金。但“外嫁女”、已婚或已育的婦女不享有分配資格。

“既然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只要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該享受分配權。”對此分配方案,多人提出異議。何某也表示,自己戶口在村裡,且自己未婚,雖然生育一子,但仍屬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該享有相關分配資格。

對此,村小組表示分配資格的確認是按照小組於2006年制訂的一份《關於小組分田分徵地款協議條例》的規定。記者在這份手寫的協議上看到多處針對“外嫁女”不得享受村集體權利的規定,但其中並未規定“未婚生育婦女不能獲得分配資格”。就此,何某等人多次向村裡提出分配方案不合理,但村幹部以“大多數人都簽了字,沒辦法”為由,依然按照原有方案進行分配。不得已,何某提出了上訴,狀告村小組。最終,她以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 “村規民約”不能偏離法治軌道

關於村小組自訂“條例”限制農村婦女權利的問題,記者採訪了福建九越律師事務所律師顏木海。

顏木海表示,此類糾紛在土地承包和土地被徵的補償費分配和集體收益分配時偶有發生,主要是因為,在農村土地承包和補償款分配時,參與分配的人員越少,參與人獲利越多,受利益的驅使,一些限制農村婦女的“村規民約”“協議條例”等便被制訂出來。

顏木海說,要想釐清這一問題,關鍵要清楚兩件事情:一是村民成員權的確定,二是“村規民約”的效力。

農村婦女是否享有分配權,主要看她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均應享有相關分配資格。顏木海介紹,目前,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主要以戶籍為判斷依據,結合常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其它一些條件綜合考慮。

關於“村規民約”的效力問題,顏木海介紹,根據相關法律,村委會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者在法律沒有規定但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制訂本集體組織適用的村規民約。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大會通過的村規民約對村民有約束力。但如果村規民約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集體成員的利益,該村規民約就不具約束力。

顏木海表示,在一些農村地區之所以會出現這些糾紛,主要是因為村裡在研究分配方案時沒有按照法律保障婦女權利,而是採用簡單的舉手表決。他建議,婦女一旦出現權利被侵犯,可找政府有關部門調解或通過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採訪感言

村規也要“守法”

村規民約是農村基層治理的一個“法寶”,接地氣、實用管用,有利於規範村民行為,化解基層矛盾,“約”出和諧鄉風。但也有一些鄉村,由於缺乏法治意識,制訂出的村規民約和“協議”“條例”沒有法律依據,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反成了新的不和諧因素。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何某的遭遇並非個案,要想讓村規民約成為基層治理的“新動能”而非絆腳石,堅持村規民約的合法性是根本前提。

違法的村規民約和各種“條例”為何能產生?究其原因是基層管理者審核監管不力,村幹部的領導水平不足,法治意識不強。至於一些鄉村明知“條例”違法,仍不為所動,怕就是管理者的懶政思維作祟了。

村規民約只有富含法治精神、嚴守法律規則,才能為村民所接受,才能在鄉村治理中真正發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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