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婚禮現場做兼職 事後發現手機被新娘拿走

紅網時刻11月22日訊(瀟湘晨報實習記者 王佳箐)11月2日,大三學生李桃在岳陽市岳陽樓區月半彎大酒店一場婚宴上兼職做布場人員時,遺失了一部價值8000多元的iPhone。她通過酒店監控發現,是新娘胡女士拿了自己的手機。但胡女士說,自己是拿錯了,也不記得之後把手機放到哪,給了誰。

酒店的監控顯示,中午12點45分,婚禮儀式已基本完成,李桃和其他工作人員一起,坐在胡女士等人右側的桌上吃飯。這時,舞臺上的背景布支架倒了,李桃離開了座位,把手機和包放在了椅子上。

李桃離席不久,胡女士也離開了座位,向左側走出了監控畫面,但很快又退了回來,走向李桃的座位旁,彎下了腰。當胡女士起身,原本空著的左手上多了一臺手機。

胡女士再次離開座位,站在桌旁與人交談,這時,李桃從她身旁走過,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就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

遺失了手機的李桃借來別人的手機給自己的號碼打了過去,但一直無人接聽,大約半個小時之後,李桃發現自己的手機關機了。

李桃於11月3日報警。之後民警告訴李桃,胡女士此舉並非盜竊,而是侵佔。11月15日,李桃收到了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給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她這一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19日,李桃向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她認為胡女士的行為構成了盜竊事實,可以立案,但目前還未得到回覆。

21日下午,記者聯繫到洛王派出所的民警,對方證實公安機關的確下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他說:“侵佔屬於法院管轄的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相關的工作我們都已經做到位了。21日下午,記者撥打了胡女士的號碼,她的丈夫接聽了電話,他也表示胡女士是無意識的,並不知道那不是自己的手機。 實習記者王佳箐

律師觀點

公安機關應主持調解工作

湖南光韻律師事務所律師曹軒告訴記者,侵佔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後,發現屬於侵佔罪,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如果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此外,若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提出。

曹軒律師表示,即使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仍可以作為公權力機關主持雙方的調解工作,且“警察也是有義務去調紛止息的,處理老百姓之間輕微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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