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挪車也不行!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一句耳熟能詳的話,但總有一些人心存僥倖心理,認為路程近,自己喝得少,或是開慢點就沒事等原因,以身試法。犯罪嫌疑人楊某就因自己的不以為然,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2019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楊某在某飯店聚餐,酒過三巡的他去飯店旁的停車場內挪車位,倒車過程中不小心撞倒了擺放在停車場內的油漆桶等物品,保安發現後情況後報警。經事故責任認定,楊某某負本期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血液檢驗,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2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到案後,楊某辯解稱自己只是想挪個車位,沒想把車開出去,也並非有意撞倒油漆桶。

案件承辦檢察官細緻再三地查閱了停車場的監控視頻,在經過時間線的梳理和對於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的審查後,排除了合理懷疑,確信楊某某確實沒有在一般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僅在停車場駕駛和倒車,辯解確實有可信度。那麼該如何處理本案呢?醉酒型危險駕駛在日常生活中是較為常見的犯罪種類,對案件處理的核心在於把握血液酒精含量、是否發生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物損價值及事後是否賠償和獲得諒解、是否妥善配合警方檢查、車輛自身情況等諸多情節。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居民區、企業內道路等公眾通行區域為移動車輛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輕微碰擦事故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除外:......(二)醉酒程度嚴重的(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1.5mg/ml),本案中楊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82mg/ml,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所以依然是執照吊銷、刑拘思過、起訴服刑三連擊。2019年7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楊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廣大駕駛員切勿心存僥倖,要堅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出行,安全回家。

喝酒不開車!挪車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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