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民辦學校辦學不能“任性”啦!
記者獲悉,錦州市教育局近日發佈
《錦州市民辦學校設置規定及管理辦法》
對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及辦學條件等
作出明確管理規定——
學生平均教學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學科類培訓不準出現
“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
●校舍
舉辦“培訓班”規模的教育機構,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允許開設1—2個專業。
舉辦“培訓中心”規模的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不少於300平方米。允許開設4個(含4個)專業。
舉辦“培訓學校”規模的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所開設專業須與辦學規模、辦學條件相適應。
各類民辦學校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簡易建築、危房、旅館、飯店、舞廳、車庫、地下室、倉房、民宅和其他不適合辦學的房屋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辦學者及教師
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校長(行政負責人),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備教師資格,有5年以上學歷教育學校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校長(行政負責人),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教師資格及所從事專業的相關資質,有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培訓班”專任教師每學科不得少於1人,專任教師總數不得少於2人,專兼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培訓中心”專任教師每學科不得少於1人,專兼任教師總數不得少於4人;專、兼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人。
“培訓學校”專任教師每學科不得少於1人,專任教師總數不得少於6人;專、兼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5人。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教師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民辦學校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招聘其他學校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民辦學校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不得直接冠以“國際、中國、中華、遼寧”等字樣,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名稱。
●培訓內容
開展學科類培訓不準出現“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不得舉辦、承辦、協辦以及組織、誘導學生參加所有非政府部門舉辦或認可的學科競賽、考級活動,不得為上述競賽或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宣傳渠道、考前培訓、考務服務等,不得“以考(賽)促(代)銷”任何資料和商品。嚴禁開展0-6歲全日制學前教育。不得舉辦、受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入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測試、競賽或排位賽等。嚴禁向第三方(包括外地民辦學校、招生機構等)提供學生的考(測)試成績、名次、學員個人信息、家庭信息、招生宣傳和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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